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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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特色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於民國111年6月22日公布,113年1月1日施行。本法基於「醫療事故即時關懷、醫療爭議調解先行、醫療事故預防提升品質」三大原則而制定。「醫療事故關懷」,係於醫療事故發生後,就病方及家屬情緒與損害,盼經由關懷小組與專業人員之關懷、協助及時紓解。「醫療爭議調解」,採強制調解程序;包含民事事件、刑事告訴與非告訴乃論案件,均委由各直轄市、縣(市)衛生局「醫療爭議調解會」進行調解程序,為我國調解新制。「醫療事故預防」,係建立病人安全管理制度,藉由病安通報、醫療事故通報與調查,於醫療機構內部建立除錯學習、不責難的觀念,預防相同問題重複發生,提升醫療品質,保障病人安全。編者基於本法全文之立法意旨,彙整相關法制規定、學理及實務見解,按「逐條釋義」體例,體系化編撰而成;輔以實例解說,鉅細靡遺詳解各項法律概念;淺顯易懂,為本法之教學與醫療爭議調解實務之良伴。


作者簡介
李明洲

籍貫:
台灣雲林

現職:
律師

學歷:
台北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刑事法學組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司法實務組

經歷: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調解委員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調解委員
台北地方法院醫療調解委員
內政部委託管理服務人訓練講座
台灣警察專科學校刑事訴訟法講師
財團法人崔媽媽基金會義務律師

著作: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判解彙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逐條釋義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問與答
醫師法判解彙編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釋義


推薦序
  醫師是醫病救人的行業,一直以來在台灣都有崇高的社會地位。但隨著國民知識水平的提升,人民的醫學常識和法律常識也逐漸成長;是以,在社會變遷以及民眾權利意識高漲之現代,醫病關係已由昔日上下信服的模式演變成平等模式的互動,其因此衍生之權利義務關係,亦逐漸受到重視。
  過去的人,因不懂醫學和法律,遇到醫療失誤,即便心有不甘,卻往往深感無從求助,遂訴諸媒體、甚或到醫院門口示威抗爭。醫療糾紛的原因眾多,科技越發達,醫療設備儀器越來越進步,亦增加許多在醫療設備操作失誤、疏忽、判斷錯誤之情事,而造成醫師和病人間的醫療糾紛;另外,屬於假性醫療糾紛,如溝通不良、醫護態度不佳、醫病間認知落差等,亦不在少數。
  雖然在台灣醫療糾紛的起訴率、定罪率、賠償率不高,訴訟程序卻很漫長;當中若是需要送醫療鑑定,更可能耗時1、2年以上。2023年10月,報載某位男子16年前到某醫院就診,由該醫院的骨科名醫為其進行膝蓋手術,事後病人指控醫師手術疏失提起民事求償,官司從第一審到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最後法院認為醫師的手術符合醫療常規,判決原告之訴駁回確定,但這樣歷經10多年的漫長訴訟過程,讓醫病雙方都面臨心裡上極大壓力。
  為解決因醫療爭議訴訟而衍生之醫病關係對立及冗長訴訟時程,「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在2022年6月22日三讀通過並公布,2024年1月1日施行。醫療爭議事件發生後,將透過醫療關懷機制及強制調解制度,預料可讓大多數的醫糾事件得以透過關懷與調解程序,較迅速獲得舒解。
  明洲同學治學嚴謹,之前已完成多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和醫師法的書籍,現在又有感於此部法律對緩和醫病關係的重要性,以逐條釋義方式,深入淺出的介紹這部法律,不僅可供專業的法律人、調解委員的參考,更可讓醫師和一般民眾知悉醫療爭議的處理程序,以白話親近民眾方式呈現,是一本實用的法普書籍。本人才疏學淺,實不敢僭越為序,但好書付梓,幫忙推薦,美事一樁,樂而為之。

林國漳律師


序言
  醫療爭議處理相關法案,歷經20餘年研議更迭,就各項立法原則終於達成共識。111年4月,行政院通過「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111年5月3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於同年6月22日公布,行政院已定於113年1月1日施行。
  本法係基於「醫療事故即時關懷、醫療爭議調解先行、醫療事故預防提升品質」三大原則而制定。「醫療事故關懷」,係醫療機構應於醫療事故發生後,就病方及家屬情緒與損害,明定經由關懷小組與專業人員之關懷、協助,盼能及時紓解。「醫療爭議調解」,包含民事事件、刑事告訴與非告訴乃論案件,均採強制調解程序;協助醫病雙方經由妥適之專業調解程序,息訟止紛、填補損害,從速終結爭議;避免醫師唯恐纏訟不休而採取防禦性醫療,甚至規避投入高風險科別或服務,至終損及民眾健康權益。「醫療事故預防」,係建立病人安全管理制度,藉由病安通報、醫療事故通報與調查等機制,於醫療機構內部建立除錯學習、不責難之觀念,預防相同問題重複發生,提升醫療品質,保障病人安全。
  本法制定公布後,編者詳讀本法全文,即逐步蒐集立法理由與委員審議紀錄、相關調解法規。本法規範重點,「醫療關懷法制」與「醫療事故預防」,均經由推動試行暨生產事故救濟條例施行後而累積相當經驗;「醫療爭議調解」專章,則屬醫療爭議處理新制,規範條文幾佔本法半數。調解專章,諸多法律概念,源自民刑法、民刑事訴訟法及鄉鎮市調解條例;搜尋司法裁判及行政函釋意旨,努力彙整而得以日漸累積。嗣而,持續研讀學者先進之論著及期刊,萌生或許能嘗試為如此重要的法律,撰寫「逐條釋義」的想法。
  發想容易,實踐艱難。本書撰寫過程,本法尚未施行,施行細則及管理辦法仍在研擬中。衛福部與各級法院均尚未就本法闡釋其見解;嘗試為本法名詞、概念與其適用,準確而妥適闡釋,確非易事。本書撰寫初衷,係考量本法施行後,醫事機構、醫事人員、病人等當事人、代理人、調解委員等參與調解之人,確實需要適當書籍得以參考。因此,懷抱著信念,憶及往日擔任調解委員協助膠著於爭議的兩造理清爭點、耐心勸解的熱忱,督促自己努力向前。
  本書除針對各項法律概念予以說明外,就調解實務可能衍生之適用疑義,參酌本法制定理由、關懷與相關調解法制見解,嘗試加以解析。本法各項用語與法律概念之說明,採逐條釋義體例,以利查考。且為幫助一般讀者瞭解本法專業用語與其適用,儘可能詳實說明,多舉實例;深盼對於讀者而言,是一本好讀而易懂的書。
  本法頗多醫療制度與原理原則,均係眾多醫學與法學之專家學者多年研究、發表與討論,逐步經由立法實踐而成。有助於本法解說之論著、期刊、立法例,暨司法院、衛福部與法務部就關懷法制與調解領域費心編撰之講義,酌予簡介並詳註出處。深盼讀者按圖索驥,詳閱學者精闢見解與主管機關文獻。考量本法甫為施行,收錄本法立法理由、施行細則及各管理辦法立法說明,以利查考。
  拙著完成前夕,內心充滿感激。縱然經過近2年來認真研究,本書內容必定還有很多未盡周全之處,本法之適用,尚有賴主管機關、學者與司法實務持續加以闡釋;期盼學界老師和實務先進多予指正,促進本法適用、解析與修正,得以持續的向前推展。
  感謝神恩賜熱情、耐心和專注,才得以堅持到底,完成本書的編撰。謝謝秋宜寬容體諒的好性情,姊姊、明郎分擔照顧年邁雙親,才能安心持續的學習和研究。謝謝國漳兄盡心盡力協助審閱本書文稿、提供許多寶貴意見,並熱心推薦;明修兄細心指導撰寫體例,瑞真提供醫事保險及醫療爭議實例,均對於本書的充實,助益甚鉅。献進、錦峯、玉章、逢源、佩昌、子建兄,在工作上經常的提點與至誠相助,衷心感激;素麗、姿瑜耐心協助庶務工作,備極辛勞。感謝新學林公司,在出版事務美好的協助。新書出版,如能對醫療爭議處理實務有些許助益,願將一切歸與愛我的神。

李明洲2024年2月於新店寓所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1
 第一節 立法目的(§1) 1
 第二節 主管機關(§2) 7
  第一款 中央主管機關 7
  第二款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13
 第三節 用詞定義(§3) 16
  第一款 醫療事故 16
  第二款 醫療爭議 19
  第三款 醫事機構 20
  第四款 醫療機構 21
  第五款 當事人 22
 第四節 受託法人與其任務(§4) 30
  第一款 受託法人 30
   第一目 醫事專業諮詢 32
   第二目 醫療爭議評析 42
   第三目 證據排除原則 51
  第二款 業務財務報告及受檢義務(§5) 54

第二章 醫療事故關懷 56
 第一節 醫療事故關懷小組(§6) 56
  第一款 關懷小組之組成、任務與應遵行事項 56
  第二款 醫療機構主動提供資訊及協助義務 66
  第三款 溝通陳述不得採為證據或裁判基礎之原則(§7) 100
   第一目 醫療錯誤揭露 100
   第二目 證據排除原則 102
 第二節 醫療機構對醫療爭議員工之保護義務(§8) 110
 第三節 當事人申請醫事專業諮詢(§9) 116
 第四節 醫事機構提供病歷及同意書之義務(§10) 119
 第五節 中央主管機關之任務(§11) 126

第三章 醫療爭議調解 129
 第一節 醫療爭議調解會 129
  第一款 調解會之組成(§12) 129
   第一目 醫療爭議調解法制 129
   第二目 調解會成員、資格與聘任 134
  第二款 申請調解與調解會管轄(§13) 144
   第一目 調解之申請 144
   第二目 調解會之管轄 153
 第二節 醫療爭議調解程序 157
  第一款 處理時限與逾期效果(§14) 157
  第二款 強制調解程序 162
   第一目 民事事件之調解(§15) 162
    第一項 調解先行原則與例外 162
    第二項 視為申請調解時已經起訴 167
   第二目 刑事案件之調解(§16) 170
    第一項 調解先行原則與例外 170
    第二項 視為申請調解時已提出告訴 188
  第三款 限期通知、參加調解與併案調解(§17) 191
  第四款 調解程序不公開原則(§18) 202
  第五款 當事人到場調解義務 209
   第一目 當事人應親自或委託到場調解(§19) 209
   第二目 醫療機構不當干預或處置之禁止 218
   第三目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之效果(§20) 220
  第六款 病歷調閱權與第三方專業意見與評析(§21) 224
   第一目 病歷調閱權 224
   第二目 專業人員列席陳述意見 227
   第三目 醫療爭議評析 229
 第三節 調解委員 233
  第一款 職權行使、權利與義務(§22) 233
   第一目 調解態度與勸導 233
   第二目 警察權 240
   第三目 不當調解手段之禁止 248
  第二款 證據排除原則(§23) 250
  第三款 迴避(§24) 255
   第一目 自行迴避 255
   第二目 申請迴避 261
 第四節 調解程序之終結 265
  第一款 調解不成立(§25) 265
   第一目 調解程序之開始與終結 265
   第二目 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268
   第三目 陳報該管檢察官或法院 269
  第二款 調解之成立 271
   第一目 調解書應載明事項(§26) 271
   第二目 調解書及卷證移付與管轄法院核定(§27) 278
   第三目 調解成立之法律效力(§28) 308
  第三款 調解無效或得撤銷(§29) 316
   第一目 一事不再理 316
   第二目 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318
   第三目 續行訴訟程序 331
  第四款 免付費原則(§30) 335
  第五款 裁判費之退還(§31) 336
  第六款 調解案件之通報(§32) 337

第四章 醫療事故預防 341
 第一節 病人安全管理制度與通報(§33) 341
 第二節 重大醫療事故原因及改善方案之通報(§34) 347
 第三節 醫療事故之調查與報告(§35) 354
  第一款 專案小組之組織與運作 354
  第二款 專案調查報告之證據能力 360
 第四節 醫療事故自主通報系統(§36) 361
 第五節 處罰或科刑輕重之審酌(§37) 367

第五章 罰則 368
 第一節 罰則概說 368
 第二節 罰則類型 372
  第一款 罰則一(§38) 372
  第二款 罰則二(§39) 376
  第三款 罰則三(§40) 382
  第四款 罰則四(§41) 384
  第五款 罰則五(§42) 391

第六章 附則 393
 第一節 不溯既往(§43) 393
 第二節 施行細則(§44) 394
 第三節 施行日(§45) 395

附錄一:
一、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396
二、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施行細則 406
三、醫事專業諮詢作業辦法 407
四、醫療爭議評析作業辦法 411
五、醫療機構之醫療事故關懷小組組成及應遵行事項 415
六、醫療爭議調解會運作辦法 417
七、醫療爭議調解案件通報辦法 421
八、重大醫療事故通報及處理辦法 422
九、醫療事故專案小組設置辦法 424
十、醫療事故民眾自主通報辦法 427

附錄二:
一、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立法理由 429
二、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施行細則立法說明 446
三、醫事專業諮詢作業辦法立法說明 448
四、醫療爭議評析作業辦法立法說明 453
五、醫療機構之醫療事故關懷小組組成及應遵行事項立法說明 458
六、醫療爭議調解會運作辦法立法說明 460
七、醫療爭議調解案件通報辦法立法說明 466
八、重大醫療事故通報及處理辦法立法說明 468
九、醫療事故專案小組設置辦法立法說明 471
十、醫療事故民眾自主通報辦法立法說明 474

參考文獻:
一、專  書 477
二、期刊論文 478

關鍵字索引 481


醫療 調解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