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特色
過往在適用舊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時期,相關於舊法解釋適用(相關於違憲審查制度)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廣為學界所接受者,大多已納入新制定之憲法訴訟法規定。憲法訴訟法既已於民國111年1月正式施行,即應直接適用憲法訴訟法之規定,而無須再援引相關大法官解釋作為依據。至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後,相關於憲法訴訟法解釋適用之憲法法庭裁判,筆者認為宜由「憲法訴訟法專書」說明,更為妥適,畢竟憲法法庭的裁判,除了判決外,尚有實體與程序裁定,舉例而言,關於正確憲法訴訟類型選擇之說明,理當擴及「不受理裁定」之整理。
作者簡介
張陳弘
學歷:
美國美利堅大學華盛頓法律學院法學博士
美國美利堅大學華盛頓法律學院法學碩士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法碩士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法學士
現職:
私立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專業經歷:
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委員(112年~)
台北市政府資料治理委員會委員(111年~)
國防部法規會委員(109年~)
國家文官學院講座(行政程序法)
國家發展委員會「個人資料保護專案辦公室」諮詢委員(108年~110年)
輔仁大學人體研究倫理委員會委員(110年~112年)
中華民國律師
二版序
1.過往在適用舊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時期,相關於舊法解釋適用(相關於違憲審查制度)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廣為學界所接受者,大多已納入新制定之憲法訴訟法規定。憲法訴訟法既已於民國111年1月正式施行,即應直接適用憲法訴訟法之規定,而無須再援引相關大法官解釋作為依據。至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後,相關於憲法訴訟法解釋適用之憲法法庭裁判,筆者認為宜由「憲法訴訟法專書」說明,更為妥適,畢竟憲法法庭的裁判,除了判決外,尚有實體與程序裁定,舉例而言,關於正確憲法訴訟類型選擇之說明,理當擴及「不受理裁定」之整理。有鑑於此,並基於撙節篇幅之考量,本版次修訂乃移除前版次之「第四部分、權力分立總論之第五章『司法違憲審查制度』」內容。
2.基於撙節篇幅考量,本版次移除前版次原供卓參、練習之律師、司法官憲法考科的二試題目。
3.本版次之憲法釋字與裁判蒐錄至112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
張陳弘
目錄
序
第一部分 憲法的前言與總綱
第一章 領土3
第二章 影響憲法變遷之「憲政慣例」4
第三章 憲法之基本原則6
壹、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形成修憲界限6
貳、民主國原則7
參、法治國原則之法律保留原則要求12
肆、法治國原則之法安定性的維護18
伍、法治國原則之信賴保護原則37
陸、法治國原則之「比例原則」或「三重審查標準」46
相關選擇題型55
第二部分 基本權利總論
第一章 基本權主體61
壹、「外國人」及「大陸地區人民」作為基本權利主體61
貳、法人及非法人團體66
相關選擇題型70
第二章 基本權功能72
壹、給付功能72
貳、保護義務功能73
參、組織暨程序保障功能74
肆、制度性保障功能77
相關選擇題型81
第三章 基本權對國家私經濟行為之效力83
第四章 基本權對第三人效力87
相關選擇題型92
第五章 基本權的保護領域93
第六章 基本權的限制96
壹、形式要求(形式阻卻違憲事由)—層級化法律保留體系96
貳、實質要求(實質阻卻違憲事由)—違憲審查標準之檢驗96
參、個別性法律制定之限制96
第三部分 基本權利各論
第一章 基本權利之核心—人性尊嚴103
壹、釋字第567號解釋:人性尊嚴的不可侵犯性103
貳、釋字第588號解釋彭鳳至大法官一部協同意見書及一部不同意見書—人性尊嚴與其他基本權利之關係104
參、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強制道歉與人性尊嚴107
肆、釋字第791號解釋—性自主權與人性尊嚴108
伍、釋字第781號解釋—生存權與人性尊嚴108
相關選擇題型109
第二章 平等權(平等原則)110
壹、憲法第7條平等保障的意義110
貳、平等原則操作之審查密度決定112
參、司法院大法官就「平等原則」操作之觀察114
相關選擇題型182
第三章 人身自由185
壹、人身自由為一切自由權利之前提185
貳、對人身自由限制的正當法律程序要求185
參、程序性規定以外之保障→絕對法律保留與法律明確性、比例原則之嚴格審查要求202
相關選擇題型221
第四章 不受軍事審判之自由224
壹、軍事審判程序的憲法依據—憲法第9條224
貳、軍事審判獨立保障之建置—釋字第704號解釋225
第五章 居住遷徙自由236
壹、居住自由236
貳、遷徙自由239
第六章 言論自由241
壹、言論自由之意義241
貳、言論自由保障的表現形式241
參、處理言論自由問題之類型化—比例原則操作之審查密度決定242
肆、猥褻性言論259
伍、誹謗性言論(v.名譽權)270
陸、商業性言論270
柒、藝術性言論—釋字第806號解釋281
相關選擇題型284
第七章 新聞自由287
壹、內涵與規範依據287
貳、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管制跟追行為,與憲法第11條保障新聞採訪自由之意旨並無牴觸—釋字第689號解釋287
相關選擇題型289
第八章 通訊傳播自由290
壹、通訊傳播自由之意義—釋字第613號解釋290
貳、接近使用傳播媒體權290
第九章 講學自由(學術自由)299
壹、意義299
貳、司法院大法官相關解釋之觀察302
相關選擇題型314
第十章 私人興學自由—釋字第659號解釋?317
第十一章 秘密通訊自由323
壹、釋字第631號解釋:通訊監察書核發之法官保留原則適用323
貳、釋字第756號解釋:檢、閱、刪受刑人往來書信內容規定之合憲性325
第十二章 宗教自由331
壹、宗教自由規範內涵331
貳、政教分立原則的違憲審查標準332
參、宗教團體自治333
相關選擇題型335
第十三章 集會結社自由337
壹、集會自由337
貳、結社自由341
相關選擇題型351
第十四章 生存權353
壹、生命自由面向353
貳、社會權面向355
第十五章 工作權358
壹、工作權性質之定位358
貳、職業自由之保障意義359
參、比例原則操作之審查密度決定—三階段理論361
肆、相關大法官解釋之觀察364
相關選擇題型385
第十六章 財產權387
壹、概念387
貳、社會義務性389
參、相關大法官解釋389
相關選擇題型440
第十七章 參政權442
壹、選舉權(被選舉權)442
貳、罷免權457
參、創制、複決權(公民投票權)—釋字第645號解釋457
相關選擇題型458
第十八章 應考試服公職權460
壹、意涵460
貳、釋字第618號解釋460
參、釋字第715號解釋461
肆、釋字第764號解釋464
伍、釋字第768號解釋470
陸、111年憲判字第10號判決471
相關選擇題型473
第十九章 訴訟權474
壹、類型化的正當法律程序概念—釋字第663號解釋474
貳、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正當程序內涵474
相關選擇題型577
第二十章 剩餘(概括、非列舉)基本權579
壹、一般行為自由與行動自由579
貳、人民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588
參、姓名權—釋字第399號解釋593
肆、獲知血統來源權—釋字第587號解釋594
伍、名譽權(v.言論自由權)595
陸、隱私權618
柒、環境權644
捌、婚姻自由645
玖、契約自由657
拾、性行為自由(性自主權)658
拾壹、健康權668
拾貳、收養自由670
拾參、原住民(族)權675
拾肆、思想自由714
相關選擇題型715
第二十一章 人民之義務718
壹、納稅之義務718
貳、服兵役之義務724
參、受國民教育之權利義務726
相關選擇題型729
第二十二章 國家賠償責任—釋字第670號解釋731
◎釋字第670號解釋—合法羈押之刑事補償責任/應予補償之「非財產權」限制731
第四部分 權力分立總論
第一章 (中央)水平面向之權力分立737
壹、功能最適之權力分立的解釋取向737
貳、相關司法院大法官決定之觀察741
相關選擇題型758
第二章 人事的區分與制衡—釋字第419號解釋759
壹、總統、副總統可否兼任行政院長非屬「政治問題」759
貳、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長並未形成憲政慣例759
參、憲法上之職位得否兼任—職務相容性之判斷760
相關選擇題型764
第三章 權力相互尊重/機關忠誠義務765
壹、釋字第3號解釋—五權分治,平等相維765
貳、釋字第520號解釋—行政院與立法院間之權力尊重765
參、釋字第748號解釋—大法官與立法機關間之權力尊重766
肆、釋字第553號解釋—中央與地方間之權力尊重767
伍、釋字第632號解釋—總統與立法院間關於監察委員人事決定權之權力尊重768
第四章 我國中央政府體制類型—由「組閣權」歸屬觀察769
壹、第四次修憲(86.7.21)前的組閣權歸屬769
貳、第四次修憲(86.7.21)後的組閣權歸屬773
相關選擇題型776
第五部分 權力分立各論—中央政府體制
第一章 總統779
壹、行政院院長任免權779
貳、緊急命令權779
參、總統之刑事豁免權—釋字第627號解釋782
肆、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釋字第627號解釋789
相關選擇題型793
第二章 行政院795
◎行政組織法定與行政保留權795
第三章 立法院798
壹、立法委員選舉制度798
貳、法律案審議權800
參、預算案審議權804
肆、立法院決議之效力813
伍、議決條約權815
陸、質詢權816
柒、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之人事同意權—釋字第632號解釋819
捌、不信任案提出權—釋字第735號解釋(不信任案得於臨時會提出)821
玖、國會調查權(釋585)與文件調閱權(釋325及釋729)822
拾、言論免責權834
拾壹、立委兼職之限制837
相關選擇題型838
第四章 司法院844
壹、司法院的定位844
貳、司法行政權的歸屬846
參、審判獨立855
相關選擇題型866
第五章 監察院868
壹、彈劾權行使對象868
貳、糾正權869
參、審計權870
相關選擇題型871
第六章 考試院—釋字第655號解釋872
第六部分 權力分立各論—地方自治
第一章 地方自治之本質879
相關選擇題型880
第二章 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111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881
壹、應否受理之討論881
貳、中央與地方間權限分配之憲法原則883
參、肉品殘留萊克多巴胺之安全容許量標準,屬中央立法且未授權地方執行(自訂標準)之事項,地方不得另訂牴觸中央法定標準之自治法規889
肆、肉品殘留萊克多巴胺之安全容許量標準,亦可能影響憲法第107條第11款規定專屬中央之國際貿易政策立法權892
伍、憲法第148條之「貨物自由流通」基本國策的補充論述893
第三章 自治條例與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895
第四章 地方財政權的保障897
相關選擇題型898
第五章 自治組織權899
壹、釋字第467號解釋899
貳、釋字第527號解釋899
參、釋字第769號解釋900
相關選擇題型905
第七部分 基本國策
第一章 國民經濟909
第二章 社會安全910
壹、釋字第472號解釋910
貳、釋字第766號解釋911
參、釋字第609號解釋911
相關選擇題型912
第三章 教育文化914
釋字備忘表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