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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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唐浩
台灣大學法學士
台灣大學法學碩士(民商法組)
律師高考及格
司法官特考及格
十一版序
日本的大學入學試驗,常以「サクラ.サク(桜.咲く)」(櫻花開了),來代表入學試驗合格,也就是上榜的意思。起源於以前沒有網路的年代,地方的學生到東京的大學接受入學試驗,雖然考試時會前往東京,但放榜時會特地前往東京的大學觀看榜單的人很少,而在沒有網路的年代要如何得知是否上榜呢?為此,早稻田大學首先以「合格電報」來通知考生,合格的話電報字句是「サクラ.サク(桜.咲く)」、不合格的話是「サクラ.チル(桜.散る)」(櫻花謝了),其他的大學也開始跟進,逐漸形成全國通用的話語,「櫻花」即變成試驗合格的代名詞,即使至今,「サクラ.サク」仍是考試合格的慣用語。
2005年首播的日劇「東大特訓班」,作品原名「ドラゴン桜」(龍櫻)是取故事背景龍山高中的「龍」和代表「櫻花開花碩果」(サクラサク)的「櫻」來命名。劇中的櫻花樹也是象徵隔年的4月要考上東大的誓言。劇中阿部寬飾演的貧窮律師,在龍山高中帶領學生以東大合格為目標,除了聘請特別講師群外,也傳授當時通過司法考試的考試技巧,其劇中的名字為「櫻木建二」,即喻有以櫻花樹為養分培育大家通過東大入學試驗之意。
時隔16年後,2021年阿部寬領銜再度演出「東大特訓班2」,劇中有許多名言都很激勵考生,「念書這件事情,是這個國家唯一容許的平等」、「規律的生活能形成習慣,繼而產生念書的循環,當念書變成理所當然的習慣,勝利就在眼前」,在苦悶的念書時光中,需要正向思考來肯定自己,下定決心朝自己的目標勇往直前。不管國家考試如何變動,希望本書可以像「東大特訓班」的「櫻木建二」老師一樣,變化成各位讀者的櫻花樹,在讀者細心灌溉照顧下,讓每個人心中美麗的櫻花燦爛滿開,「サクラ.サク」!
唐浩
2024年1月
目錄
Chapter1物權之變動
第一節物權通則
題型1-1-1一物一權原則【99輔大財法所第4題】
第二節不動產物權變動
題型1-2-1出資興建建築物(互易契約)【節錄自94台大第3題】
題型1-2-2土地徵收之效力+登記公信力【98高考三級法制第1題】
題型1-2-3物權行為無效或撤銷+登記公信力【98高考二級司法行政兩岸組第1題】
題型1-2-4地政機關錯誤+登記公信力【節錄自96東吳財經法組第3題】
題型1-2-5民法第759條所稱法院之判決【節錄自104台大B卷第3題】
題型1-2-6違章建築之產權移轉【節錄自95政大財經法組第1題】
題型1-2-7違章建築交易對善意第三人之保護【96政大民法組第1題】
第三節動產物權變動
題型1-3-1動產交付之方式【93律師第3題】
題型1-3-2善意取得之效力+善意取得之例外【93政大財經法組第3題】
題型1-3-3盜贓物回復請求權:善意受讓人歸屬說【86律師第4題】
題型1-3-4盜贓物回復請求權之主體【99東吳財經法組第2題】
題型1-3-5惡意占有人之返還請求權【95東吳財經法組第2題】
題型1-3-6善意取得與占有之綜合測驗【92台大第3題】
題型1-3-7指示交付之善意取得【節錄自110台大A卷第2題】
題型1-3-8占有人之自力救濟【101台大A卷第2題】
Chapter2物上請求權與時效取得
第一節物上請求權
題型2-1-1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主體:所有人、用益物權人【88律師第3題】
題型2-1-2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主體:擔保物權人、共有人【99輔大民商法組第2題】
題型2-1-3違章建築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109台大B卷第2題】
題型2-1-4違章建築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節錄自105律師第2題】
題型2-1-5違章建築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106司法官第2題】
題型2-1-6違章建築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類推適用民法第425條之1【109司律第1題】
題型2-1-7買賣不破租賃之類推適用【節錄自106律師第1題】
題型2-1-8違章建築之推定租賃關係【107北大第2題】
題型2-1-9債權相對性:房屋對土地之使用權源【94東吳公法組第3題】
題型2-1-10房地異主時房屋所有人之土地使用權【節錄自94台大第3題】
題型2-1-11債權物權化與誠信原則【103台大A卷第1題】
題型2-1-12債權相對性:土地所有與占有之分離與結合【98台大A卷第1題】
題型2-1-13買賣關係上的占有連鎖【節錄自97政大民法組第3題】
題型2-1-14訴訟契約合法性+拆屋還地之請求對象【98台大B卷第1題】
題型2-1-15物上請求權與不當得利之綜合測驗【96台大A卷第2題】
題型2-1-16物上請求權與不當得利之綜合測驗【99台大B卷第2題】
題型2-1-17物上請求權與不當得利之綜合測驗【102司法官第2題】
第二節時效取得
題型2-2-1時效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之法律效果【節錄自89司法官(二)第3題】
題型2-2-2時效取得地上權之客體【98輔大民商法組第2題】
題型2-2-3越界建築與耕地之時效取得【99律師第3題】
題型2-2-4時效取得地上權之人,應否支付地租?【81司法官第3題】
題型2-2-5完成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是否為有權占有?【97司法事務官(一)第3題】
題型2-2-6物上請求權與時效取得之綜合測驗【94司法官第3題】
Chapter3所有權
第一節不動產相鄰關係
題型3-1-1過水權之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97台大A卷第2題】
題型3-1-2管線安設權之侵害與鄰地所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105台大B卷第3題】
題型3-1-3袋地通行權之規範目的、審酌因素【111司律民法卷(二)第1題第1、2小題】
題型3-1-4袋地通行權之償金性質【96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
題型3-1-5無償袋地通行權之類推適用【節錄自88司法官第3題】
題型3-1-6袋地通行權與公用地役關係【93台大第3題】
題型3-1-7意定鄰地通行權之繼受問題【102台大B卷第2題】
題型3-1-8越界建築之鄰地使用權與土地購買權【92東吳民商法組第3題】
題型3-1-9越界建築(當事人有特別約定)【91北大第2題】
題型3-1-10果實之越界【79司法官第3題】
第二節區分所有建築物
題型3-2-1民法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用語體例【98政大民法組第1題】
題型3-2-2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基地權利之處分一體性【98政大民法組第2題】
題型3-2-3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之使用【100司法官第2題】
題型3-2-4頂樓平台之使用收益權限【節錄自95政大財經法組第1題】
題型3-2-5規約與契約對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之效力【99東吳財經法組第1題】
題型3-2-6區分所有人積欠之管理費【98軍法官第3題】
第三節動產所有權
題型3-3-1動產與不動產附合【85司法官(二)第3題】
題型3-3-2動產與動產之混合【93東吳民商法組第3題】
題型3-3-3動產加工【82律師第3題】
Chapter4共有
第一節共有之內部關係
題型4-1-1共有物之使用收益【節錄自87律師第3題】
Tryagain【節錄自98律師第2題】
題型4-1-2共有物之處分、管理及不同意共有人之救濟方式【103司法官第2題】
題型4-1-3共有物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103律師第2題】
題型4-1-4應有部分設定擔保物權【92司法官第3題】
題型4-1-5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101東吳財經法組第2題】
題型4-1-6共有人與承租人之優先承買權競合【節錄自104台大A卷第2題】
題型4-1-7土地法第34條之1相關問題【90司法官第3題】
題型4-1-8共有物管理決定之救濟方法【99地政士第2題】
題型4-1-9分管契約對應有部分受讓人之效力【節錄自98司法官第3題】
題型4-1-10分管契約對應有部分受讓人之效力【節錄自95台大A卷第2題】
題型4-1-11分管契約對應有部分受讓人之效力【108台大A卷第2題】
題型4-1-12分管契約對應有部分受讓人之效力【106台大法研B卷第2題】
題型4-1-13分管契約之終止【節錄自91司法官第3題】
第二節共有物之分割
題型4-2-1不分割協議之期限與對應有部分受讓人之效力【97司法官第3題】
題型4-2-2不分割協議之期限與對應有部分受讓人之效力【98高考二級法制第3題】
題型4-2-3協議分割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節錄自88司法官第3題】
題型4-2-4法院裁判分割之方法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節錄自91司法官第3題】
題型4-2-5法院裁判分割之限制【89律師第3題】
題型4-2-6共有物合併分割與金錢補償方法【103東吳第3題】
題型4-2-7協議分割下應有部分擔保物權之處理【節錄自91律師第3題】
題型4-2-8裁判分割下應有部分擔保物權之處理【節錄自98律師第2題】
題型4-2-9裁判分割應受補償共有人之保護【98東吳財經法組第3題】
題型4-2-10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時共有物之分割與回復【101司法官第2題】
第三節公同共有
題型4-3-1公同共有物之處分與管理【78律師第2題】
題型4-3-2公同共有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節錄自87律師第3題】
題型4-3-3公同共有債權之權利行使【111司律民法卷(一)第1題第1、2小題】
題型4-3-4公同共有債權之權利行使【112司律民法卷(一)第2題第3小題】
Chapter5用益物權
第一節地上權
題型5-1-1基地租賃之地上權登記【節錄自95台大A卷第2題】
題型5-1-2未定存續期間地上權之終止【99普考地政第4題】
題型5-1-3積欠地租而終止地上權【97北大第3題】
題型5-1-4地上權內容之登記與對抗效【104司法官第2題】
題型5-1-5地上權之默示更新【94律師第2題】
Tryagain【節錄自105律師第2題】
題型5-1-6地上權工作物之補償請求權【84律師第2題】
題型5-1-7區分地上權之設定【95輔大民商法組第2題】
題型5-1-8區分地上權之效力【95北大第3題】
第二節不動產役權
題型5-2-1不動產役權與鄰地通行權之不同【85司法官第3題】
題型5-2-2不動產役權之設定【91政大民法組第3題】
題型5-2-3自己不動產役權【99北大第2題】
題型5-2-4公用地役關係之所有權行使【112司律民法卷(一)第1題第1小題】
題型5-2-5時效取得不動產役權【102輔大第2題】
題型5-2-6不動產役權之不可分性【節錄自98司法官第3題】
題型5-2-7不動產役權與人役權之區別【節錄自104台大B卷第3題】
第三節典權
題型5-3-1同一人所有之房屋與土地,單獨設定典權【節錄自92律師第3題】
題型5-3-2典權人之典物取得權【節錄自89司法官(二)第3題】
題型5-3-3典權人之典物取得權(定期典權)【節錄自102政大民法組第4題】
題型5-3-4轉典關係下出典人之回贖權【94北大第3題】
Chapter6抵押權
第一節抵押權的特性與效力
題型6-1-1抵押權之成立上從屬性【節錄自96東吳財經法組第3題】
題型6-1-2抵押權之成立上從屬性:依設立登記內容認定【105台大A卷第2題】
題型6-1-3抵押權之移轉上從屬性【節錄自89司法官(二)第3題】
題型6-1-4抵押權之從屬性與不可分性【節錄自93司法官第3題】
題型6-1-5抵押權擔保債務之一部承擔【節錄自102律師第2題】
題型6-1-6抵押權不可分性之例外與物上代位性【節錄自91律師第3題】
題型6-1-7抵押權物上代位之行使方法【86司法官第3題】
題型6-1-8抵押權標的物範圍【96律師第2題】
題型6-1-9抵押權標的物範圍【100台大B卷第2題】
題型6-1-10抵押權標的物範圍、民法第426條之1規定【109台大A卷第2題】
題型6-1-11承攬人抵押權之效力與抵押權擔保債權範圍【99司法預試第1題】
題型6-1-12抵押權分離物之保全【99政大民法組第2題】
第二節抵押權次序之讓與及拋棄
題型6-2-1抵押權次序之讓與【98不動產估價師第2題】
題型6-2-2抵押權次序之讓與及拋棄【98政大公法組第2題】
題型6-2-3抵押權次序之讓與、拋棄及變更【97律師第2題】
第三節抵押權的實行
題型6-3-1拍賣標的物之擴張【96司法官第2題】
題型6-3-2併付拍賣、抵押權妨害除去請求權與土地法第104條優先承買權【103台大A卷第2題】
題型6-3-3抵押物租賃關係之除去與建築物併付拍賣【節錄自102律師第2題】
題型6-3-4併付拍賣與法定地上權之要件【84司法官第3題】
題型6-3-5法定地上權爭議:土地與房屋嗣後同其所有人【節錄自89司法官(一)第2題】
題型6-3-6法定地上權爭議:土地與房屋嗣後同其所有人【101台大B卷第2題】
題型6-3-7法定地上權爭議:土地與房屋嗣後異其所有人【83律師第3題】
題型6-3-8法定地上權爭議:房屋嗣後因滅失而改建【節錄自92律師第3題】
題型6-3-9法定地上權爭議:土地上「建築物」之意義【98司法事務官第2題】
題型6-3-10抵押權效力範圍、法定地上權與共同抵押【104律師第2題】
題型6-3-11流抵契約之約定與效力【95司法官第3題】
題型6-3-12流抵契約對第三人之效力【99台大A卷第2題】
題型6-3-13流抵契約與第三人異議之訴【99司法官第3題】
第四節多數擔保競合
題型6-4-1共同抵押權之拍賣與內部分擔額【97關務人員三級財稅行
政、關稅法務第3題】
題型6-4-2共同抵押權異時拍賣之求償權【99原民三等地政第2題】
題型6-4-3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平等說【85律師第3題】
題型6-4-4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同一之內部求償權【101律師第2題】
題型6-4-5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同一之內部求償權【102台大A卷第2題】
第五節最高限額抵押權
題型6-5-1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範圍【100律師第2題】
題型6-5-2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範圍【108司律第1題】
題型6-5-3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確定與最高限額【90律師第3題】
題型6-5-4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分配與塗銷【97司法事務官(二)第2題】
Chapter7質權
第一節動產質權
題型7-1-1責任轉質之效力【95律師第3題】
題型7-1-2營業質之善意取得與物之有限責任【78司法官(一)第3題】
題型7-1-3動產質權之消滅及讓與擔保人之物上請求權【105司法官第2題】
第二節權利質權
題型7-2-1債權質權之設定【節錄自93司法官第3題】
題型7-2-2債權質權中債務人之抵銷權【節錄自89司法官(一)第2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