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法律大不同—婚姻案例解析

NT $ 324


本書特色
  本書將以作者的碩士論文「兩岸夫妻財產分配之研究—以法院裁量權應用之比較為中心」為延伸,以解析案例的方式,帶入臺灣及大陸的法律規範,並比較兩者間之異同。在編著的過程中,顧及一般民眾常認為法律文字艱澀難懂,故特別設計活潑的案例,並結合兩岸實務見解,嘗試以淺顯易懂的講解方式,增進讀者閱讀的意願,希望讀者看完本書後,可以將冷冰冰的兩岸法律文字,深化變成自身的法律知識,在遇到兩岸婚姻、家事及繼承的問題時,不再求助無門,可以有方向地解決目前所遇到的困境,進而獲得幸福圓滿的結果。


作者簡介
楊軒廷律師JoshYang

宸軒兩岸法律事務所所長
福建信實律師事務所台籍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
.學歷
 臺灣東吳大學法學院中國大陸法碩士
 澳洲阿德雷德大學AdelaideUniversityMasteroflaw(LLM)&Marketing法律暨行銷雙碩士研習
 臺灣臺北大學法學院法學系法學士
.專業資格
 臺灣律師專技高考及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職業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執業證
.執業經歷
 臺灣台南/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助理
 福建信實律師事務所擔任台籍律師
.現職
 廈門總商會/法律顧問
 國際獅子會300A2區/法律長/法律諮詢委員會主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間公證人(僅辦認證)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律師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律顧問
 中華金門同鄉會/理事
 中華金門公共事務協會/監事


宸軒兩岸法律事務所

台灣與大陸間關係密切,兩岸法律問題日漸增加,然真正熟稔兩岸法律,並能提供專業兩岸法律服務的律師團隊卻寥寥無幾。宸軒律師團隊多擁有台灣及大陸【雙律師證照】,同時具備豐富的法庭實務經驗,除能有效解決台灣相關法律問題外,宸軒團隊更專精大陸婚姻、繼承、民商事糾紛及爭議處理,並提供兩岸文書認證,讓兩岸法律需求之服務更加完備。


金冠穎律師DannyChin

宸軒兩岸法律事務所兩岸律師
.學歷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專業法學碩士
 臺灣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法學士
 臺灣輔仁大學金融與國際企業管理學士


作者序
  身為一名兩岸執業律師,投入法律工作已有十餘年之久,期間因我的祖籍在金門官澳,老家窗戶看過去就是大、小嶝島(廈門新機場的預定地),因此自小三通開放以來,就常常到廈門旅遊,發覺隨著臺灣與大陸開始頻繁交流後,兩岸法律問題日漸增加,因此立誓奮發考取大陸律師執照,隨後也實際到大陸當地執業,進而累積兩岸法律事務的相關經驗,以求提供更完善的兩岸法律服務。
  然而,在執業的過程中,發現兩岸人民互為通婚的情形與日俱增,衍生出大量的兩岸婚姻、家事及繼承的法律問題,舉凡婚姻關係、夫妻財產關係、親屬關係、收養關係、繼承人之確定、遺產分配、遺囑形式與效力等,均為重要之議題,為了解決兩岸人民在身分上及財產上的問題,我在兩岸執業期間,選擇繼續攻讀碩士,想更進一步熟稔兩岸相關親屬繼承之規範。無論律師執業或撰寫論文時,我透過大量蒐集兩岸法院判決見解,比較兩岸夫妻財產分配的差異,都深刻體悟到,唯有專精兩岸法律規範之異同,才得以協助當事人維護自身的權益。
  本書將以我的碩士論文「兩岸夫妻財產分配之研究—以法院裁量權應用之比較為中心」為延伸,以解析案例的方式,帶入臺灣及大陸的法律規範,並比較兩者間之異同。在編著的過程中,顧及一般民眾常認為法律文字艱澀難懂,故特別設計活潑的案例,並結合兩岸實務見解,嘗試以淺顯易懂的講解方式,增進讀者閱讀的意願,希望讀者看完本書後,可以將冷冰冰的兩岸法律文字,深化變成自身的法律知識,在遇到兩岸婚姻、家事及繼承的問題時,不再求助無門,可以有方向地解決目前所遇到的困境,進而獲得幸福圓滿的結果,那宸軒全體同仁及本人,出版此書所付出的一切辛勞,也就徹底值得了。

宸軒兩岸法律事務所所長
楊軒廷律師


目錄
第一部/步入婚姻
01/雙方的訂婚取消或解除時,可以請求對方返還聘禮或是請求賠償嗎?1
02/婚前給付聘金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離婚時能請求對方返還聘金彩禮嗎?7
03/兩岸對結婚年齡的限制有何不同?當事人違反結婚的法定要件時,效力又有什麼差異呢?14
04/兩岸對於未為結婚登記的「事實上婚姻」效力規定,有何不同?21
05/婚姻如有「錯誤登記」情形,兩岸法院處理的方式,有無不同?28
06/兩岸法律對於「重婚」的定義,規定有無不同之處?35
07/兩岸關於「禁婚親」的規定,與前妻離婚後,可否再與其女兒結婚呢?45

第二部/維繫婚姻
08/兩岸夫妻間,事先就婚姻訂定「忠誠協議」,效力有無不同?51
09/兩岸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有無不同?59
10/兩岸對於子女稱姓及改名的規定有無不同?66
11/兩岸子女身分確認(婚生推定、認領及準正)的規定有無不同?76
12/兩岸婚生否認訴訟制度及時效的規定有無不同?85
13/兩岸監護人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有無不同?94

第三部/婚姻的結束
14/兩岸裁判離婚事由及除斥期間的規定有無不同?102
15/大陸對軍人婚姻及懷孕婦女之保護,有無不同?112
16/大陸離婚冷靜期及再次起訴離婚的限制有無不同?120
17/涉對岸之重婚,兩岸是如何處理的呢?129
18/兩岸對於有責配偶離婚請求權的規定有無不同?138
19/離婚時,兩岸就夫妻財產分割的範圍規定有無不同?149
20/兩岸就夫妻間簽署的婚前協議書是否有效?159
21/兩岸法院在處理夫妻剩餘財產時,有哪些裁量標準?169
22/兩岸法院在處理夫妻剩餘財產時,有哪些裁量標準?㈡179
23/臺灣的「贍養費」與大陸「經濟上幫助」有什麼差異呢?188
24/兩岸對於「經濟補償」規定有無不同?197
25/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為的財產分割協議,於離婚時有效嗎?206

第四部/收養
26/兩岸對於「收養」的規定有無不同?214
27/於兩岸修法、立法前,未辦理收養程序的收養關係是否有效?225
28/養父母死亡後,兩岸對於養子女可否終止收養關係之規定,有無不同?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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