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上)(喬)

NT $ 669


本書特色
▍貫徹一本書主義,穩固備考民訴基礎
以建構民事訴訟法體系為本,學說理論、實務見解為枝葉,並輔以作者個人意見及考試準備心得,兼顧理論實力及答題技巧。

▍大量圖示加強記憶,建構完整民訴體系
本書包含許多圖示,作者儘量以相同的程序流程作為統一全書內的圖示基礎,希望讓讀者從一開始就有一個連貫的民事訴訟流程,進而在思考各種細部問題時,都能知道是出自於哪個程序階段。


作者簡介
喬律師
台大法研所
律師高考及格
司法官特考及格
目標BQ的馬拉松跑者PB310
夢想成為繪本作者
YO寶、阿蹦的爹


十九版序
  承蒙出版社的威逼及各位讀者的愛戴,本書再度在槍林彈雨、兵慌馬亂中,完成了第19版的修正,而第20版的盛大慶功改版也密集籌劃中(並沒有)。
  民事訴訟法於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2月1日施行,主要是針對裁判費、訴訟費用等考試中比較不重要的部分,本次改版也同步調整;此外也新增了迄112年12月前的國家考試及研究所試題,並照例移除一些舊題目、不合時宜的判決、判例及學說見解,請各位參考。
  筆者寫此篇序的時候,2023年已近尾聲,相信很多同學跟筆者一樣,覺得這一年有做了一些事情,但也有很多想法沒有完成。希望藉由本書的持續改版,證明我們還是有繼續努力朝著夢想與目標前進,並在來年不留下遺憾,遇見更好的自己。

喬律師
2023.12於臺北


目錄
Chapter1 民事訴訟法總論:程序架構及基礎理論
  一、前言:本法的研讀與準備1-3
    ㈠訴訟法的特性1-3
    ㈡如何學習—體系的建構及法理基礎的記憶1-5
  二、民事訴訟之程序架構1-6
    ㈠起訴階段1-7
    ㈡言詞辯論階段1-7
    ㈢證據調查階段1-8
    ㈣判決階段1-8
  三、民事訴訟之理論基礎1-11
    ㈠民事訴訟制度之目的1-11
    ㈡本法之理念(程序法上之基本要求)1-11
  四、民事訴訟之審理原則(訴訟法理)1-16
    ㈠處分權主義1-16
    ㈡辯論主義1-18
    專題研究—處分權主義及辯論主義之綜合說明1-21
    ㈢公開主義1-26
    ㈣直接審理主義1-27
    ㈤言詞審理主義1-28
    ㈥適時提出主義1-29
    ㈦集中審理主義1-31
    ㈧自由心證主義1-32
  五、訴訟事件與非訟事件之程序進行與法理適用1-33
    ㈠事件性質及程序法理之差異1-33
    ㈡程序法理之交錯適用1-37
    ㈢程序法理之法定轉化1-37

Chapter2 訴訟主體論㈠:法院
壹、概說
  一、意義2-5
  二、組織2-5
    ㈠審級制度2-5
    ㈡審判體之組成2-5
  三、審判權限之分配2-6
    ㈠法定法官原則2-6
    ㈡審判權之分配2-6
    ㈢管轄權之分配2-7
    ㈣法院內部事務之分配2-7
    專題研究—訴訟要件之審查:「先程序後實體」之審理模式2-8
貳、民事審判權
  一、意義2-14
  二、性質2-14
    ㈠訴訟要件之一2-14
    ㈡職權調查事項2-14
  三、認定及處理2-15
    ㈠認有審判權:續為審理其他程序要件2-15
    ㈡認無審判權:裁定移送或駁回2-15
    ㈢審判權恆定原則2-15
    專題研究—國際審判管轄權之認定2-16
參、管轄權
  一、意義2-20
  二、性質2-20
    ㈠訴訟要件之一2-20
    ㈡職權調查事項2-20
    ㈢無審判權即無管轄權2-21
  三、型態2-21
    ㈠職務管轄2-21
    ㈡土地管轄2-21
    ㈢專屬管轄2-25
    ㈣任意管轄2-26
    ㈤合意管轄2-30
    ㈥應訴管轄2-33
    ㈦指定管轄2-34
  四、調查及欠缺之處理2-35
    ㈠管轄恆定原則2-35
    ㈡訴訟之移送2-36
肆、迴避
  一、意義2-38
  二、自行迴避2-38
    ㈠前審裁判2-38
    ㈡仲裁2-40
  三、裁定迴避(聲請迴避)2-41
  四、經兼院長之法官同意之迴避2-41
  五、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2-41

Chapter3 訴訟主體論㈡:當事人
section1 基礎理論
壹、當事人概念
  一、意義3-7
  二、形式當事人與實質當事人概念3-7
    ㈠形式當事人一元主義3-7
    ㈡賦予實質當事人相當之程序主體權3-8
  三、當事人之基本特徵3-8
    ㈠當事人兩造對立原則3-8
    ㈡當事人應受判決效力所拘束3-9
  四、當事人享當事者權(程序主體權、訴訟法上之基本人權)3-10
    ㈠辯論權3-10
    ㈡當事人公開3-11
    ㈢其他權利事項3-11
貳、當事人確定
  一、意義3-13
  二、性質3-13
    ㈠訴訟要件之一3-13
    ㈡職權調查事項3-13
  三、確定標準及具體認定3-14
    ㈠以已死亡之人為當事人3-14
    ㈡冒名起訴或冒名應訴3-14
    ㈢本無其人之捏名起訴3-14
    ㈣未使用真名之化名起訴3-15
參、當事人能力
  一、意義3-16
  二、性質3-16
    ㈠訴訟要件之一3-16
    ㈡職權調查事項3-16
    ㈢屬一般抽象之資格3-17
  三、範圍3-17
    ㈠有權利能力者3-17
    ㈡胎兒3-17
    ㈢非法人團體3-18
肆、當事人適格
  一、意義3-23
  二、性質3-23
    ㈠訴訟要件之一3-23
    ㈡職權調查事項3-24
    ㈢屬須具體認定之資格3-24
    ㈣有當事人適格者具訴訟實施權3-24
  三、判斷標準3-24
    ㈠原則標準:訴訟標的之實體法上權利義務法律關係歸屬主體,具當事人適格3-24
    ㈡衍生標準:依不同訴訟之種類定當事人適格之標準3-27
    ㈢例外情況:訴訟擔當(訴訟信託)3-29
    專題研究—訴訟類型與判決效力概說3-30
    專題研—確認訴訟之當事人適格與確認利益3-34
  四、訴訟擔當(當事人適格認定之例外類型)3-38
    ㈠意義3-38
    ㈡性質:形式當事人與實質當事人分離3-38
    ㈢類型3-39
    ㈣效力3-40
  五、法定訴訟擔當3-42
    ㈠具體事例之一:破產訴訟(破產§§75、90、92e)3-42
    ㈡具體事例之二:債權人代位訴訟(民§242)3-43
    ㈢具體事例之三:共有人代位訴訟(民§821)3-44
    ㈣具體事例之四:公益法人之不作為訴訟(消保§53、民訴§44-3,妨害制止請求
     訴訟、法定訴訟擔當團體訴訟)3-46
  六、任意訴訟擔當3-49
    ㈠法定類型之一:選定當事人制度(民訴§41)3-50
    ㈡法定類型之二:選定公益社團法人為選定當事人(民訴§44-1,任意訴訟擔當團
     體訴訟)3-58
    ㈢法定類型之三:追加選定當事人制度(消保§54、民訴§44-2,公告曉示制度與
     併案請求)3-60
    ㈣法定類型之四:消費者保護法上之消費者團體訴訟(消保§50Ⅰ)?3-63
    專題研究—現代型紛爭事件及訴訟制度3-66
    專題研究—訴訟標的之認定與訴訟擔當與否3-72
    專題研究—訴訟擔當中判決效力擴張之正當化依據3-77
    專題研究—非法人團體之當事人適格及判決效力之擴張3-81
伍、訴訟能力
  一、意義3-93
  二、性質3-93
    ㈠訴訟要件之一3-93
    ㈡職權調查事項3-93
  三、立法意旨3-94
  四、判斷標準3-94
    ㈠有訴訟能力者3-94
    ㈡無訴訟能力者3-94
    ㈢限制訴訟能力者3-95
    ㈣外國人3-95
  五、欠缺之救濟3-95
陸、辯論能力
  一、意義3-96
  二、立法意旨3-96
  三、判斷標準3-96
section2 複數當事人(共同訴訟)
壹、共同訴訟
  一、概說3-116
    ㈠意義3-116
    ㈡功能3-116
    ㈢發生原因3-119
    ㈣類型及分類標準3-121
  二、普通共同訴訟3-125
    ㈠意義3-125
    ㈡性質3-125
    ㈢程序設計3-125
    ㈣程序效果3-127
  三、必要共同訴訟3-129
    ㈠意義3-129
    ㈡固有必要共同訴訟3-129
    ㈢類似必要共同訴訟3-135
    ㈣程序設計3-138
    ㈤程序效果3-142
    專題研究—合一確定之認定方式及爭議處理3-144
  四、特殊型態共同訴訟:主參加訴訟(干預訴訟)3-161
    ㈠意義3-161
    ㈡性質3-161
    ㈢立法目的3-162
    ㈣要件3-162
    ㈤審理3-164
貳、訴訟參加
  一、概說3-166
    ㈠意義3-166
    ㈡制度目的3-166
    ㈢類型3-167
  二、輔助參加(從參加)3-168
    ㈠意義3-168
    ㈡要件3-168
    ㈢程序3-170
    ㈣地位3-170
    ㈤權限3-171
    ㈥效力3-172
    ㈦參加人承當訴訟3-175
    ㈧當事人之告知訴訟3-175
    ㈨法院之職權通知訴訟3-177
  三、特殊型態訴訟參加:共同訴訟參加、共同訴訟輔助參加3-181
    ㈠類型3-181
    ㈡共同訴訟參加3-181
    ㈢共同訴訟輔助參加3-183

Chapter4 訴訟程序㈠:訴訟程序通則
壹、訴訟代理人
  一、概說4-9
    ㈠意義4-9
    ㈡性質:訴訟要件之一4-9
    ㈢限制:雙方代理之禁止4-10
  二、法定代理人4-10
    ㈠意義4-10
    ㈡種類4-10
    ㈢權限4-11
    ㈣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4-12
  三、訴訟代理人4-12
    ㈠意義4-12
    ㈡資格4-12
    ㈢委任行為4-13
    ㈣權限4-15
    ㈤效力4-16
㈥消滅4-19
四、輔佐人4-22
㈠意義4-22
㈡必要性4-22
㈢要件4-22
㈣效力4-22
㈤輔佐人、訴訟代理人及參加人之比較4-23
貳、訴訟費用
一、概說4-24
㈠意義4-24
㈡目的4-24
二、訴訟費用之範圍4-26
㈠意義4-26
㈡具體內涵4-26
三、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4-27
㈠意義4-27
㈡訴訟標的價額恆定原則4-28
㈢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標準4-28
四、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4-30
㈠意義4-30
㈡徵收標準4-30
㈢溢收費用之退還4-32
五、訴訟費用之負擔4-32
㈠意義4-32
㈡標準4-32
㈢訴訟費用之確定及裁判4-34
㈣未納訴訟費用之效果4-35
六、訴訟費用之擔保4-36
㈠意義4-36
㈡立法意旨4-36
㈢命供擔保之要件4-36
㈣命供擔保之裁定4-37
㈤供擔保之方法與效力4-37
    ㈥擔保物之返還4-37
    ㈦擔保物之變換4-38
    ㈧訴訟費用供擔保規定之準用4-38
  七、訴訟救助4-40
    ㈠意義4-40
    ㈡立法意旨4-40
    ㈢要件4-40
    ㈣程序4-41
    ㈤效力4-41
    ㈥撤銷4-43
    ㈦訴訟費用之徵收及歸還4-43
    ㈧訴訟費用之裁定減免4-44
    ㈨救濟4-44
參、當事人書狀
  一、概說4-45
  二、書狀之程式4-45
  三、書狀欠缺之效果及補正4-45
    ㈠欠缺之效果4-45
    ㈡欠缺之補正4-46
  四、代書狀之筆錄4-46
  五、科技設備傳送書狀4-46
肆、送達
  一、意義4-47
  二、送達機關或送達人4-48
    ㈠法院書記官及執達員4-48
    ㈡郵務機構4-48
    ㈢囑託送達人4-48
  三、應受送達人4-49
    ㈠原則4-49
    ㈡例外4-49
  四、應送達之文書4-53
    ㈠文書之繕本或影本4-53
    ㈡通知書4-53
    ㈢判決或裁定正本4-53
  五、送達之處所4-53
    ㈠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4-53
    ㈡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4-53
  六、送達之時間4-54
    ㈠原則4-54
    ㈡例外:允許於例假日及夜間送達者4-54
  七、送達之方法4-54
    ㈠交付送達4-54
    ㈡寄存送達4-56
    ㈢留置送達4-56
    ㈣公示送達4-57
    ㈤以科技設備傳送送達4-58
  八、送達之效力4-58
伍、期日及期間
  一、期日4-60
    ㈠意義4-60
    ㈡種類4-60
    ㈢指定4-60
    ㈣開始與終了4-61
    ㈤變更與延展4-61
  二、期間4-62
    ㈠意義4-62
    ㈡種類4-62
    ㈢起算與計算4-65
    ㈣伸長或縮短4-67
    ㈤聲請回復原狀4-68
陸、訴訟程序之停止
  一、概說4-69
    ㈠意義4-69
    ㈡立法目的4-69
  二、當然停止4-70
    ㈠意義4-70
    ㈡承受訴訟4-75
  三、裁定停止4-78
    ㈠意義4-78
    ㈡原因4-78
    ㈢撤銷4-81
  四、合意停止4-82
    ㈠意義4-82
    ㈡原因4-82
  五、訴訟停止之效力4-84
    ㈠當然停止及裁定停止之效力4-84
    ㈡合意停止之效力4-85
    專題研究—法院間審判權爭議之處理4-86

Chapter5 訴訟客體論㈠:訴訟上請求
section1 基礎理論
壹、訴之基本觀念
  一、總論5-4
    ㈠訴之意義5-4
    ㈡訴之基本內涵5-4
  二、訴之種類5-5
    ㈠給付之訴5-6
    ㈡確認之訴5-7
    ㈢形成之訴5-8
貳、審判之對象
  一、訴訟要件(程序要件)之審查5-12
    ㈠訴訟要件5-12
    ㈡訴訟法上之權利保護要件(權利保護必要)5-13
    ㈢實體法上之權利保護要件5-14
  二、訴訟標的與訴訟標的理論5-17
    ㈠訴訟標的之認定5-18
    ㈡訴訟標的對訴訟程序之重要影響5-21
    ㈢舊訴訟標的理論(傳統訴訟標的理論)5-22
    ㈣新訴訟標的理論5-23
    專題研究—新、舊訴訟標的理論之內涵及差異5-25
    ㈤訴訟標的相對論5-33
    ㈥其他訴訟標的理論5-35
section2 複數訴訟上請求(訴之客觀合併)
壹、通論
  一、意義5-45
  二、功能5-46
    ㈠保障當事人之實體及程序利益5-46
    ㈡達成訴訟經濟5-46
    ㈢防止裁判之牴觸5-46
  三、發生原因5-46
  四、要件5-47
    ㈠須原告於同一訴訟程序中合併主張數宗訴訟5-47
    ㈡須受訴法院就數宗訴訟中之一訴訟有管轄權5-47
    ㈢須數個請求得行同種訴訟程序5-47
    ㈣須數訴無禁止合併之規定5-47
  五、調查與處理5-48
    ㈠移送5-48
    ㈡命分別辯論或改用程序5-48
    ㈢命補正或為駁回裁定5-48
貳、訴之客觀合併之態樣
  一、單純合併5-49
    ㈠意義5-49
    ㈡型態5-49
    ㈢審判方式5-50
  二、預備合併5-51
    ㈠意義5-51
    ㈡制度目的5-51
    ㈢要件5-53
    ㈣審判方式5-54
    專題研究—預備合併之上訴5-57
    專題研究—代償請求之起訴方式5-62
  三、競合合併(傳統上所稱「重疊合併」)5-64
    ㈠意義5-64
    ㈡要件5-64
    ㈢審判方式5-64
  四、選擇合併5-65
    ㈠意義5-65
    ㈡要件5-65
    ㈢審判方式5-66
  五、特殊之合併態樣㈠:訴之客觀合併類型之擴大5-69
    ㈠預備合併適用範圍之擴大5-69
    ㈡重疊合併意義之變更5-72
    ㈢其他合併類型之承認5-72
  六、特殊之合併態樣㈡:訴之主觀預備合併5-75
    ㈠類型5-75
    ㈡審理5-77
    ㈢承認與否5-77

Chapter6 訴訟程序㈡:起訴階段
壹、起訴之程式
  一、訴之提起6-5
  二、起訴狀之記載6-5
    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6-5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6-5
    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之聲明)6-8
    ㈣宜記載事項6-11
貳、起訴之效力:訴訟繫屬
  一、意義6-12
  二、效果6-12
    ㈠審判權恆定原則6-12
    ㈡管轄恆定原則6-12
    ㈢訴訟標的價額恆定原則6-13
    ㈣當事人恆定原則6-13
    ㈤實體法上之效力6-29
參、起訴之審查
  一、程序要件之審查6-30
    ㈠審查內涵6-30
    ㈡審查程序6-32
  二、訴有無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之審查(一貫性審查)6-33
  三、濫行起訴之處理6-33
肆、起訴之限制:特定訴之利益之具體化標準
  一、提起將來給付之訴之限制6-35
    ㈠立法意旨6-36
    ㈡限制要件:有預為請求之必要6-37
    ㈢具體類型6-37
    ㈣判決方式6-39
  二、提起確認訴訟之限制6-39
    ㈠確認客體須具請求對象適格(權利保護之資格)6-39
    ㈡確認訴訟須具確認利益(權利保護之利益)6-41
  三、更行起訴之限制6-44
    ㈠立法意旨6-44
    ㈡要件:前後二訴屬同一事件6-45
    ㈢違反效果6-47
  四、提起一部訴求之限制6-51
    ㈠種類6-52
    ㈡承認與否6-53
    ㈢相關說明6-57

Chapter7 訴訟程序㈢:言詞辯論階段
  一、意義7-5
    ㈠名詞意義7-5
    ㈡動詞意義7-5
  二、種類7-7
    ㈠必要之言詞辯論與任意之言詞辯論7-7
    ㈡本案之言詞辯論與非本案之言詞辯論7-7
  三、言詞辯論之準備:爭點整理之進行7-8
    ㈠目的7-8
    ㈡程序設計7-9
    專題研究—訴訟中重要的事實群內涵及其存在目的7-12
  四、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應為之行為7-15
    ㈠聲明應受裁判事項7-15
    ㈡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7-15
    ㈢聲明證據7-15
    ㈣當事人就事實及證據上之陳述7-15
    ㈤不公開審判7-22
    ㈥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攻擊防禦方法7-23
    ㈦得對訴訟程序之違背提出異議7-24
    ㈧得聲請審判長為必要之發問,並得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7-25
  五、法院之訴訟指揮與闡明權7-25
    ㈠開閉及指揮言詞辯論7-25
    ㈡闡明權(闡明義務)之踐行7-26
    專題研究—闡明制度之內涵及發展7-28
    ㈢因闡明或確定訴訟關係之處置7-43
    ㈣就參與辯論人提出之異議而為裁定7-43
    ㈤因便利訴訟之進行或防止裁判之牴觸而為相關辯論裁定7-43
    ㈥其餘規定7-45

Chapter8 訴訟客體論㈡:訴之變更追加與反訴
壹、訴之變更追加
  一、意義8-5
    ㈠訴之變更8-5
    ㈡訴之追加8-5
  二、立法設計8-6
    ㈠要件8-6
    ㈡制度考量因素8-7
  三、訴之變更追加之允許8-8
    ㈠被告同意(民訴§255Ⅰ①、Ⅱ)8-9
    ㈡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民訴§255Ⅰ②)8-9
    ㈢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訴§255Ⅰ③)8-15
    ㈣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民訴§255Ⅰ④)8-16
    ㈤必要共同訴訟追加其原非被告之人為被告(民訴§255Ⅰ⑤)8-16
    ㈥追加中間確認之訴(民訴§255Ⅰ⑥)8-17
    ㈦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民訴§255Ⅰ⑦)8-19
    ㈧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之變更、追加(民訴§247Ⅲ)8-19
    ㈨家事訴訟程序之統合審理8-20
    ㈩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8-20
  四、程序8-22
    ㈠程式8-22
    ㈡要件8-22
    ㈢裁判及救濟8-22
  五、效果8-24
    ㈠訴之變更:舊訴視為當然撤回8-24
    ㈡訴之追加:構成訴之合併8-24
    專題研究—當事人之變更追加8-25
貳、反訴
  一、概說8-29
    ㈠意義8-29
    ㈡性質8-30
    ㈢立法意旨8-30
  二、程序8-31
    ㈠要件(民訴§§259、260)8-31
    ㈡起訴與撤回8-33
    ㈢審理8-34
  三、特殊反訴型態8-35
    ㈠預備反訴8-35
    ㈡離婚之本反訴8-36
    ㈢強制反訴8-38

Chapter9 訴訟程序㈣:證據調查階段
壹、通則
  一、概說9-8
    ㈠證據之作用9-8
    ㈡證據之相關概念9-8
  二、證據之種類9-11
    ㈠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9-11
    ㈡本證與反證9-12
  三、證明之種類9-13
    ㈠心證度與證明度9-13
    ㈡證明與釋明9-16
    ㈢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9-17
    ㈣民事訴訟上之確信與刑事訴訟上之確信9-18
  四、要證事項與免證事項9-19
    ㈠要證事項(證明之對象、證據客體)9-19
    ㈡免證事項(不要證事實)9-22
  五、自由心證主義之運用9-31
    ㈠內容9-31
    專題研究—本法中違法取得證據之可利用性9-32
    ㈡依自由心證認定事實之過程9-39
    ㈢損害數額之酌定9-41
  六、舉證責任9-43
    ㈠概說9-43
    ㈡舉證責任之分配9-47
    專題研究—當事人之訴訟上陳述與舉證責任分配9-53
    專題研究—實務上採取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以票據債權與不當得利之舉證責任
         為例9-61
    ㈢舉證責任之減輕9-71
    專題研究—舉證責任體系建構綜合整理9-83
    專題研究—本法上之推定概念與舉證責任9-86
貳、證據調查程序
  一、概說9-93
    ㈠證據聲明9-93
    ㈡證據取捨9-94
    ㈢依職權調查證據9-95
    ㈣調查機關9-95
    ㈤調查證據前應先曉諭爭點9-95
    ㈥集中調查證據9-96
  二、人證9-96
    ㈠意義9-96
    ㈡證人之義務9-96
    ㈢證人之訊問9-97
  三、鑑定9-98
    ㈠意義9-98
    ㈡鑑定人之義務9-98
    ㈢鑑定之程序9-98
    ㈣概念區分9-100
    ㈤仲裁鑑定契約9-101
  四、書證9-103
    ㈠意義9-103
    ㈡文書之種類9-103
    ㈢文書之證據能力及證據力9-104
    ㈣文書之證據調查程序9-107
    ㈤當事人之文書提出義務9-107
  五、勘驗9-111
    ㈠意義9-111
    ㈡程序9-111
    ㈢新種類證據之調查程序9-112
  六、當事人訊問9-113
    ㈠意義9-113
    ㈡立法理由9-113
    ㈢當事人聽取制度與當事人訊問制度之區別9-113
    ㈣程序9-115
    專題研究—調查證據、認定事實過程之綜合整理9-117
參、證據保全階段
  一、證據保全9-118
    ㈠意義9-118
    ㈡功能9-118
    ㈢類型9-119
    ㈣程序9-120
  二、證據保全協議9-122
    ㈠意義9-122
    ㈡性質9-122
    ㈢內涵9-122
    ㈣法理基礎9-123
    專題研究—本法架構中之促進訴訟義務9-125


BQ 合併 訴訟 起訴 YO 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