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之秘密保護—民事程序法焦點論壇第十六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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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特色
  民事訴訟中秘密保護之議題,依隨對於當事人之事證開示義務之理解及非負舉證責任一造當事人之事案解明義務之理論發展,在民事訴訟場域之重要性,與日俱增。尤其若一國對於證據偏在理論之適用要件,忽略其須配合領域理論及須要求應負舉證責任一造當事人對於其未能掌握事證係屬不可歸責,而對不負舉證責任一造有任意性課以事案解明義務,則破壞隱私及窺伺營業秘密之事便啟其端,而有另尋節制之必要。亦因此,在諸多國家,迄今仍多致力研究此一議題,值得重視。


作者簡介
姜世明
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吳從周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臺灣大學法學博士
德國科隆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

劉明生
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德國雷根斯堡大學法學博士

町村泰貴
日本成城大学法学部教授

張子弦
日本新潟大學法學部副教授
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博士

劉玉中
銘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臺北大學法學博士

歐元捷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
中國人民大學、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徐應松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美國印第安那大學法學博士

葉庭嘉
和邑英栩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政治大學法學碩士

李冠儀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博士生


主編序
  本書係民事程序法焦點論壇第十六屆論文集結,議題係民事訴訟中之秘密保護。此議題向係英、美、歐陸諸國民事訴訟法學之研究重點,在我國立法及學術上亦受重視。
  在採事證開示(discovery)之民事訴訟法,因存在窺伺隱私及營業秘密之高度風險,對於如何設定其例外不予開示情形,便為重要之主題。而在採行不負舉證責任一造當事人原則上不負事案解明義務,僅例外始負從屬主張責任者,則係對如何就該例外要件為合理規制,需多加費心。
  然而,無論採行何種法制,如採證客體涉及隱私及營業秘密時,對於其如何在程序上為適當規制,均面臨權衡之困境。就法庭公開、當事人公開之限制與合法聽審權間之衝突,如何有效安排,均有借鏡外國立法,批判或反省,或得有助於我國法制之發展。
  本次論壇幸獲中、日及臺灣各大學之學者與部分從事實務之律師共同參與,所論多元,言之有物,多屬焦點集中之作,應值研讀及參考。
  感謝大家!

主編 姜世明
2023年10月30日


目錄
主編序 i

民事訴訟中當事人隱私及營業秘密之保護──引言稿 姜世明 001
文書提出義務之適用範圍──觀察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第5款「就與本件訴訟有關之事項所作者」修法後之實務發展 吳從周 039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第5款文書提出義務範圍與功能之研究 劉明生 075
日本における民事訴訟手続IT化と秘密保護 町村泰貴 109
日本民事裁判IT化改革與秘密保護 町村泰貴 譯者:張子弦 143
大陸民事訴訟中的秘密保護──以《個人信息保護法》的施行為背景 歐元捷 171
日本民事訴訟程序上秘密保護之規範 劉玉中 203
美國聯邦保護營業秘密法(DTSA)之檢視──以單方扣押為中心 徐應松 239
美國民事訴訟之秘密保護 葉庭嘉 291
民事訴訟法上情報請求及秘密保護──比較法觀察 李冠儀 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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