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之行為與法律關係理論

NT $ 539


本書特色
  上個世紀OttoMayer建構的近代行政法釋義學,無非以公法與私法之區分、行政處分、內部法與外部法區分及雙邊法律關係作為四大支柱。隨著時代演變,行政任務的多元、全球化的需求以及來自鄰接學科(例如行政學或社會學)的對話邀約,行政法學建構的方法已漸有調整與變革的呼籲。
  事實上,行政法學方法論上的調整,從WalterJellinek、HansPeters以至ErnstForsthoff,在上個世紀中即已陸續展開。這些嚴苛的學理挑戰使得行政法學的傳統體系呈現不斷鬆動的現象,時至這個世紀,迄未停歇。本書所搜錄的十七篇論文係作者對於傳統行政法學釋義內涵的回顧與反省,與行政法學方法論或體系議論的核心對應,主要集中於行政行為理論以及行政法法律關係理論的討論。


作者簡介
程明修
現職:
東吳大學法學院專任特聘教授

學歷:
德國敏斯特(Münster)大學法學博士(Dr.jur.)
德國敏斯特(Münster)大學法學碩士(LL.M.)
國立中興大學(現台北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班肄業
國立中興大學(現台北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法學碩士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司法實務組法學士


第三版序言
  2005年2月本書初版發行前,臺灣高速鐵路700T型列車以時速20~30公里的速度,於高雄燕巢機廠至高鐵臺南(沙崙)站間進行首次試車。於今,高鐵早以最高營運時速300公里(系統設計速度為350公里)奔馳縱貫臺灣西境。交通運營模式的飛快改變,已成全新典範。對照典章,臺灣行政法學總論二十年來,發展變革卻仍顯頓足不前;此究非以各論領域之鵬飛成就而論,毋寧是對既有體系之回饋反省而言。例如本書指出「雙階理論」之內在困境,隨著理論之恣意運用而愈見糾結。在沒有法律設定之前提下,行政法律關係竟可由司法解釋者隨意切割;孵生行政行為(行政處分)提供法律關係相對人救濟之思維,也與雙階理論提出之際,主要針對第三人權利救濟之需求目的差之千里,更是一種無視現行行政訴訟類型多樣化之不智之舉。即便在法定之雙階救濟制度下,甚至蛇足地發展出所謂「修正雙階」之說,恍若雙階理論是解決公私法區分困局的另一帖靈丹神藥。實際上,法律關係之公私法屬性判斷,不會因為人為擬制成雙階或多階段即有得解。行政法學總論中存在的行為形式選擇自由與法律關係公私法屬性判斷之矛盾,究竟是排斥競合關係,或者是可以進行體系調和,似仍未被正視。再者,行政處分要素中之「對外直接法效性」與「權利影響性」或「影響重大性」之曖昧關係,依然是導致行政處分相對化之主要根源。最後,「行政受託人/行政助手」與「權限/任務」之對稱關係,是否依然如此緊密,建構行政受託人體系之權限理論是否有必要再予檢視,凡此總論之體系難題似仍未被妥善面對。值此三版付梓之際,略綴數語以為感。
  本版之成,幸有陳仲妮博士、李長曄助理教授、林宇軒助理教授與李欣儒博士候選人之助,無任感荷。陳長文律師之封面設計,亦容申謝悃。

程明修
1.9.2023臺北


目錄
城 序 I
陳 序 V
第三版序言 IX
自 序 XI

一、行政法釋義學 1
二、行政私法 21
三、雙階理論之虛擬與實際 35
四、行政法上之意思表示、法律行為與行政處分 67
五、行政機關函覆拒絕人民申請或舉發案件之法律性質──評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裁字第1475號裁定 117
六、行政處分之明確性 139
七、行政契約標的理論 151
八、公立學校教師聘約之法律性質 161
九、非型式化之行政行為──以經濟行政中之自我限制協定為例 177
十、公私協力之行政行為 187
十一、行政行為形式選擇自由──以公私協力行為為例 213
十二、具有外部效力之行政規則──以專利商標審查基準為例 257
十三、德國行政法學上「法律關係論」之發展──以公務員法律關係為例 287
十四、針對地方自治「內部法律關係」與「外部法律關係」監督措施之行政訴訟 309
十五、私人履行行政任務時之法律地位 329
十六、「根據私法契約羅致之私人」之國家賠償責任? 339
十七、凱爾森純粹法學與行政法學之發展 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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