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私法與私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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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私協力或行政合作關係中,對於私人地位的法律規制必要性,已無法再延續公私法律截然區分的思維,而全然仰賴私法。行政法學上典型的公、私法區分課題固然重要,法秩序的二元構造與區分理論,以及行政以私法形式完成行政任務的特殊問題,也仍將是總論的重要議題。除此三個重心之外,行政法學應該思考的第四個新議題,則是公法與私法的交織關係(特別針對行政合作關係下之私人)。因此有學者提出「行政私法務必加上私行政法(ZumVerwaltungsprivatrechtmußeinPrivatverwaltungsrechthinzukommen.)」的呼籲。在公法與私法之外,建構一個公私法交錯運作之「私行政法」,在行政合作關係中別具意義。然此並非新穎詞彙,亦非全然不受挑戰,例如是否確有私行政法存在的可能空間,以及立法權限、行政私法可能之外延、法律救濟等問題,均非一目了然。儘管如此,在行政程序法上建構行政合作法的努力,其實也是私行政法建構的一種嘗試。總論體系的建構是一種「翻滾式」的變化過程,任誰也無法確知明日的行政法風貌將是如何,檢討至今行政法學之發展變化,公私法體系之分或合,恐或亦然。


議題 行政法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