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之涉他關係—民法講義V

NT $ 460


本書特色
  本書探討債之涉他關係。代理制度之運用,使代理人代理行為的效果直接歸屬於本人,真正利他契約有效性之承認,使第三人對債務人取得直接給付請求權,均為契約相對性原則之例外(本書第一章及第二章)。債權讓與、免責債務承擔及契約承擔,使第三人取代原本債之關係之當事人,成為債權人、債務人或契約當事人(本書第三章)。多數債權人及債務人,除原本之債之關係(對外關係)外,多數當事人間亦發生內部關係,互為當事人與第三人。多數債務人對同一債務負責,常具有擔保他人債務之履行之功能,保證及其他債務擔保契約,亦復如是(本書第四章)。代位權及詐害行為撤銷權,因涉及第三人,學說認為屬於債之對外效力,第三人之法律地位因保全債務人之責任財產而受到影響(本書第五章)。


作者簡介
陳自強
現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律師、司法官考試及格
日本東北大學、京都大學法學部研究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專任副教授、教授

相關著作:
契約之成立與生效──契約法講義Ⅰ
契約之內容與消滅──民法講義Ⅱ
契約違反與履行請求──契約法講義Ⅲ
違約責任與契約回復──民法講義Ⅳ
債之涉他關係──民法講義Ⅴ
無因債權契約論
代理權與經理權之間──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
臺灣民法與日本債權法之現代化
整合中之契約法
契約責任歸責事由之再構成──契約法之現代化Ⅰ
不完全給付與物之瑕疵──契約法之現代化Ⅱ
和解與計算錯誤──契約法之現代化Ⅲ
契約錯誤法則之基本理論──契約法之現代化Ⅳ
多角關係請求當事人之確定──契約法之現代化Ⅴ
契約給付之返還關係──契約法之現代化Ⅵ
契約法中的給付不當得利──契約法之現代化Ⅶ


自序
  我在2002年及2004年陸續出版的《契約之成立與生效》、《契約之內容與消滅》,書名副標題尚為「民法講義」。當時,個人之研究重心及教科書撰寫的目的,在打破法典安排的順序,擺脫大學法律系課程一成不變的安排,建構橫跨民法、商法二法法律領域之契約法體系。2012年《契約之成立與生效》再版之後,系列教科書,包括2015年《契約違反與履行請求》、2016年《違約責任與契約解消》,書名副標題順勢更改為契約法講義。個人現在的研究雖仍集中在契約法,但隨視野的擴大,逐漸認知契約法與侵權行為法、不當得利法及其他法定債之關係有犬牙交錯的關係。或許因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一般概括條款均極為抽象,其適用不以當事人有契約之存在為前提,如大海能納百川,極具彈性及裁量性,近年來,侵權行為法及不當得利法處於高度蓬勃發展領域,運用相當廣泛,且有侵蝕契約法固有疆界的趨勢,契約法逐漸萎縮。如欲振興契約法,建構交易秩序完整的法律規範,不能無視契約法與侵權行為法、不當得利法及其他法定之債間的關係。若時間精力許可,個人將繼續撰寫契約法以外的教科書,希望呈現讀者面前的是符合社會實際需要與將來發展的民法體系。職是之故,個人教科書系列將再度回到「民法講義」時代。
  本書第四章「多數債權人及債務人」及第五章「責任財產之保全」,屬於債法一般理論乃至於制度,但第一章「代理」、第二章「涉他契約」及第三章「債之移轉」規範對象多出現在契約的脈絡中。本書雖試圖將學說上所謂債之關係中第三人的議題,熔於一爐,但如本書導論所言,仍有不少漏網之魚,如民法第224條履行輔助人、第三人清償(民法第311條、第312條)等規定之說明,基於體系架構的完整性,並未一併搬移。幸好本書並非講究體系完整的專論,而是教科書,此種安排應尚能被接受。本書書名《債之涉他關係─民法講義V》雖新創,但唯有第四章「多數債權人及債務人」為全新撰寫者。第一章「代理」乃擷取自《契約之成立與生效─民法講義I》第五章;第三章「債之移轉」移自《契約之內容與消滅─民法講義II》第四章;第二章「涉他契約」、第四章IV「保證及其他債務擔保契約」及第五章「責任財產之保全」,均自《違約責任與契約解消─民法講義IV》搬移過來。《契約之成立與生效》及《契約之內容與消滅》兩本書因而能瘦身減肥,固然是動機之一,但更重要的,是希望能填補個人債編通則關於多數債權人及債務人研究之空缺。惟此部分為實體法及程序法交錯領域,極為複雜,且相關的案例類型,不勝枚舉,鉅細靡遺呈現學說及實務現狀及問題,未必有益於學習,更非初學者所能負荷。個人對複數債之主體的認識,相當膚淺,本書也僅能淺嘗即止,更深入的論述,尚待他日。臺灣大學法研所費品璇及陳彥吉同學,特別就該部分惠賜寶貴意見,劉其鷹同學協助校對,謹致謝意。
  民法講義I到V系列多以契約法為論述之設想對象。契約法基本上為交易秩序之法,受契約自由原則之支配,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形成契約關係,毋寧為常態,而交易全球化下,規範商事契約之法,越來越多是超國家的法律原則,主權國家立法者對契約法秩序之形成已無法完全掌握,內國法院越來越心有餘而力不足。習法者倘畫地自限於民法條文規定的內容,拒絕接受任何不屬於考試素材的比較契約法基本知識,將來擔任企業法律顧問處理商事案件時,也許會感到心有餘而力不足。對嚮往悠遊於契約法世界的法律人也好,或是想一氣呵成、有系統學習契約法的勤奮好學者也好,「民法講義」系列或為另類選擇,對謹守法條小確幸、拳拳服膺法典編排順序、安於傳統民法課程安排的習法者,又豈僅僅是離經叛道而已。

陳自強
2022年11月8日
臺灣大學萬才館研究室


目錄
自序 i

導論 1

第一章代理 7
I總說 7
一歸責規範 7
二民事代理與商事代理 14
三我國代理規定之特色 17
II有效代理之要件與效果 22
一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 22
二以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 23
三代理權 32
四效果 53
III無權代理 58
一代理行為效力未定 58
二表見代理 59
三狹義無權代理之法律效果 76

第二章涉他契約 81
I真正利他契約及其成立 81
一概念及法律性質 81
二三角關係 84
三法律發展與經濟上功能 87
II真正利他契約成立與效力 89
一真正利他契約之成立 89
二要約人之權利 91
三債務人之抗辯 91
四第三人之權利 92
III利他契約以外之涉他契約 95
一第三人負擔契約 95
二附保護第三人作用之契約 97
三利益第三人之免責條款 98

第三章債之移轉 99
I總說 99
一物權之變更與契約之變更 99
二債之變更與債之移轉 100
三契約主體之變更 102
II債權讓與 103
一總說 103
二有效債權讓與之要件 111
三債權讓與之效力 124
四債務人之保護 130
III免責債務承擔 141
一總說 141
二契約之成立與生效 141
三效力 145
IV契約承擔 148
一約定契約承擔 149
二買賣不破租賃 156

第四章多數債權人及債務人 163
I多數債權人 165
一連帶債權 166
二可分債權 167
三不可分債權 169
II多數債務人 179
一給付可分 179
二給付不可分 185
III連帶債務法則 193
一絕對效與相對效 194
二內部關係 209
三真正與不真正連帶債務 217
IV保證及其他債務擔保契約 224
一總說 224
二保證人與債權人間之關係 228
三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之關係 241
四特殊保證及其他型態之人保 244

第五章責任財產之保全 265
I總說 265
II代位權 266
一總說 266
二代位權發生之要件 268
三代位之客體 270
四代位權之行使 274
III詐害行為撤銷權 278
一總說 278
二撤銷權發生要件 281
三撤銷之訴與撤銷之效力 292

事項索引 301


債務 債務人 民法 第三人 契約 法律 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