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職務評定制度係依據法官法第73條、第74條以及第89條規定所形成,其評定項目、方式及救濟程序等相關事項授權由司法院、法務部訂定「法官職務評定辦法」、「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係機關首長於每年年終對轄內法官及檢察官年度職務評價之程序,法律效果上仍沿用公務人員考績法給予獎金及晉級制度精神,且為維護司法獨立性考量,並摒棄考績丁等之淘汰機制。然以現行實務運作上,該制度是否能發揮原先公務人員考績法獎優懲劣效果,進而保障人民憲法上之司法受益權,應有深入研究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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