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施政之公開與透明,乃是國家邁向民主化與現代化的指標之一。因此,政府機關皆應依本法盡力將政府資訊置於陽下,主動公開或提供於人民,滿足其「知的權利」。惟人民固有「知的權利」,但在符合憲法第23條的範圍內,仍得以法律為必要的限制。為避免爭議,本法亦賦予政府資訊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請行政救濟之權利。本部前曾分別出版「政府資訊公開法問答暨解釋彙編」第一版至第三版,及「政府資訊公開法裁判要旨彙編」第一版、第二版,作為人民行使權利或行政機關處理相關案件之參考,獲得各界重視及熱烈迴響。本次蒐集自101年12月至107年12月之本部函釋及司法裁判見解為一冊發行,希冀提供學術研究或實務工作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