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臺北市政府體育局經管臺北田徑場及臺北體育館停車場委外經營管理情形,該局漠視廠商持續欠繳權利金,未適時終止契約,肇致積欠款高達3,592萬餘元,且未依約停止廠商投標權利,任令廠商再度參與新案投標並得標,衍生後續爭議,嚴重損及政府權益,前經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財務收支抽查發現,經函請查明相關承辦及內部審核人員違失責任,於105年7月18日陳報審計部於同年8月10日核轉監察院依法處理,案經監察院立案調查,於106年4月13日糾正體育局,並請臺北市政府督促確實檢討改善(106年5月17日監察院公報第3036期)監察院於106年4月糾正,並請臺北市政府督促確實檢討改善,已採取相關改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