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之後:補償的意義、困境與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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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危害對工作者造成各種身心理傷害,包括立即性的人身傷害、慢性職業病,以及因工作壓力與過度勞累而導致的身心疾病。然而,職業傷病經常被社會忽視,工作者的傷病與死亡,時常被歸咎於個人體質不佳或是自己疏失。許多工作者在遭遇職業傷病之後,除了身體的病痛,還要面對無薪與失業的恐懼,一旦論及損害賠償責任,更時常發現勞雇關係迅速惡化,甚至以決裂收場。

工業先進國家在二十世紀初期確立的職災補償制度,採「無過失」法理與社會保險,目的在避免爭訟,確保職災者能即時獲得經濟保障與醫療照顧。然而在台灣,紛亂的職災補償制度不僅未能降低勞雇衝突,反使職災者陷入法律迷宮,甚至在尋求補償權益的過程中遭受污名。更有許多職業傷病風險較高的工作者,至今仍是勞動法律或社會安全網的化外之民。

職業傷病,是犧牲體系的產物,具體呈現勞動場域的健康不平等。政策如何回應職業傷病的補償問題,反映著整體社會如何看待工作者的生命、勞動價值,以及無所不在的社會不平等。唯有透過知識的深化與觀念的轉變,才能根本反轉犧牲的體系。本書作者從公衛政策關心健康不平等的角度切入,試圖統整橫跨於各不同專業領域的知識,期待激發更多社會關注與公共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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