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峽兩岸隔絕時期,刑事司法互助問題並不突出。隨著全球化的進程和兩岸人員、經貿、文化等各方面交流往來日益頻繁,跨境犯罪不僅大量滋生,而且從趨勢看,更是利用海峽兩岸尚未統一的現狀,利用兩岸刑事司法互助並不暢通的客觀事實而大勢實施,一定時間內甚至出現某些或者某類犯罪特別突出的情況。
兩岸的刑事司法互助與其他領域的合作一樣,與臺灣的政治生態密切相關。在兩岸關係朝著和平方向發展之前,合作打擊跨境犯罪與刑事司法互助並不具備現實的條件。《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是兩岸關係進一步回暖之後簽署的一系列協議之一,它不僅順應兩岸交往的現實需要,而且是繼《金門協議》之後又一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兩岸司法互助協議。但是,《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只是一個框架性協議,對共同打擊犯罪和司法互助只做原則性規定,大量的法律問題、實務操作問題還有待於研究和探索,本書正是對這一現實問題的回應。
兩岸的政治格局還不是真正意義上的「一國兩制」。所以,兩岸刑事司法互助模式應有別於一般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也有別於大陸與港、澳之間的刑事司法協助,必須探求並建立彼此可以接受的全新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