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教則是為提供在遂行軍事作戰時,據以統合美國聯邦政府各個部會與機關;州、地方及部落自治政府;他國軍事武力及政府機構;國際組織、非政府組織以及私營企業等,所須遵循之聯合作戰準則。本教則由聯合參謀首長聯席會議主席指導編纂而成,用於美國軍事武力在聯合作戰行動諸般作為及表現上制定聯合規範,且提供美軍與政府、非政府機構、多國聯合部隊以及其他跨組織夥伴交涉時之考量事項。其亦可供聯合戰區指揮官,抑或是聯合作戰部隊指揮官行使職權時的軍事指導,並規定作戰和訓練時之聯合準則。其將可作為各級部隊準備和執行相關計畫及命令時之軍事指導原則。但本準則無意限制聯合作戰部隊指揮官編組其兵力與執行其任務的職權,以在某種程度為達成整體任務目標而採取至當作為以確保統一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