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制定於三十六年(一九四七),當時為世界各國所稱許。憲法分十四章,一百七十五條條文,參採各國體制,引進時代思潮,體例燦然大備,人權保障與政府設計為各國典範。然時移境遷,今天憲法第三章國民大會、第十二章地方制度第一節「省」凍結不再適用。同時七次修憲增修十二條條文,立法院制定及修正多項法律,司法院公布大法官解釋七百多件。然政黨政治的運作,政府組織及體制在內閣制與總統制間擺盪。「體制不明,權責不符」始終為人詬病。憲法增修條文或傾向總統制,或靠近內閣制;甚至司法解釋,或指行政院是最高行政機關(六一三號解釋),或謂總統是最高行政首長(六二七號解釋),莫衷一是,令人無所適從。八十五年總統由公民直選,八十六年立法院閣揆任命同意權撤除,修憲不見法理與方向。但無論如何,中央部會增多、地方六都形成,「人民有權,政府有能」是大家共同的心聲。今一〇五年執政黨標榜「史上最能溝通的政府」,又見國會多數、行政院及總統同屬一黨,宮中府中俱為一體。憲法架構下的效能政府應該可以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