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前三篇處理憲法解釋與憲法理論在論證結構上的關連,其中蘊含一個想法,認為法解釋無法不納入對於社會現實的描述與考量,可以說已經涉及法的科際整合研究。
第四與第五篇則處理作為繼受法學之憲法釋義學的方法論問題,這個問題意識早就出現在討論「價值秩序」的第一篇論文,所要反省的是直接將法學移植當作比較法學的學術慣習,並在不否認繼受法學的歷史存在與其貢獻的前提之下,思索如何建立一種具有自主性與在地性的憲法學。
最後兩篇論文則已經超出憲法學的領域,前者討論當代德國法哲學暨公法學者RobertAlexy的法理論,由於他具體處理的問題都在憲法學領域,因此可視為運用法理論於憲法學所開展的極佳範例,十分具有參考價值。後者則從傳統德國法學方法論的困境出發,將眼光轉移到英美法學對於法律思維的探討,試圖為法學方法論找到另一個觀察與分析的角度,對於憲法解釋的議題亦能提供一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