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學者研究本國的民主制度或憲政體制時,大多係以外國制度及其理論作為分析與評價的典範。然而,我國在效法外國而建立「民主憲政」的過程中,對於外國制度或因受限於自身的文化與經驗,以致於產生了不同的理解與詮釋,或是雖了解外國制度設計的本意,但卻有所篩選與轉化而本無全盤移植的意圖。因此,探討我國自清末所逐漸形成的立憲理論,便無法忽視本國傳統的文化思想與制度。本書對於我國立憲理論與1947年的憲政選擇之探討,並不陷入「文化改造論」的思維,而著重從本國的傳統文化思想與制度來理解。在本書的分析中,說明了清末已提出的「立憲」、「憲政」、「民主」、「民權」、「共和」、「議院」、「國會」及「責任內閣制」等主張,目前我們對其涵義的了解實已有一定程度的扭曲,並導致無法精確地認識我國的立憲理論,以及難以對1947年的憲政選擇給予公允的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