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的法學,其本質上都是立法論!
立法論是一門知識,但卻是一門我們必須從其在知論上的價值,來重新檢討與建構的知識。
對於大部分的人而言,都認為立法是立法部門中立法者的工作。本書希望引導讀者思考的是,若理解到「一切的法學,其本質都是立法論」,並肯認此一命題,對於讀者而言,有什麼益處?
本書將用新的立法論之視角來回答上述問題。同時告訴讀者,既然法律只是立法者的多數之政策決議,那麼便不應被認定為法治社會的最高原則或規範,在法律之上,更有憲法的精神,以及各種民主、自由與開放的社會所應抱持與闡揚的各種思想與信仰。這些精神、思想與信仰,可能會被立法者的多數所忽略;更有可能被立法者的多數所糟蹋。因此,我們必須學會真正的尊重少數;我們必須體察到群體總是對強權俯首帖耳,卻很少為仁慈善行感動!我們更必須察覺,在立法的過程中,正如同當代管理大師韓第曾所說:我們藉以謀生的方式無法代表我們這個人;你是誰,比你做什麼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