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音防護具佩戴效能評估及管理之研究ILOSH111-H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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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00條規定,對於勞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超過八十五分貝或暴露劑量超過百分之五十時,雇主應使勞工戴用有效之耳塞、耳罩等防音防護具。惟其實際佩戴後之噪音減低效能卻不易得知,國內目前對於防音防護具佩戴效能之探討仍顯少著墨,實務上僅以防音防護具所標示之噪音衰減值做為參考,亦未有相關規範要求作業場所需進行防音防護具之佩戴效能(密合度/適配性)測定,故容易忽略防音防護具佩戴時之密合性,且無法客觀的得知其噪音衰減效果為何。故確實有必要針對防音防護具之實際佩戴效能評估方法進行探討,以因應後續可正確選用、有效降低聽力損失的職業災害。


效能 職業安全衛生 耳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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