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特色
這是一本為刑法考試而生的「抱佛腳」書籍。
目標很明確:濃縮爭點,快速複習,提升即戰力!
作者簡介
周易
政大法研所刑法組碩士
讀享國考小學堂講師
擇我所愛,愛我所擇。
過去、現在、未來,都是如此。
只願我愛的人安好,愛我的人幸福,這樣就夠了。
作者序
在夢裡,有一縷煙,輕繞著〈巴別塔慶典〉的旋律,高聳入天。一根根矗立的巴別塔,像是各路門派在天上對話;而站在塔下的考生,只能拾起落下的隻字片語,將它加工成筆記,努力研讀。其實我也站在塔下,思考如何統整爭點,一字、一句,逐步寫成這本小書。目的無他,只為了讓讀者在考場上更快洞悉考點,呈現該有的答題組合。
雖說是爭點統整,但不代表可以捨棄教科書或參考書,認為專心致志「背誦」即能達陣。它充其量只是助攻,幫你揪出哪些地方沒念到。如果發現漏未思索之處,就去翻閱相關書籍、文獻找答案吧!正因為本書只單純協助同學補充刑法重要考情,身形才能如此輕薄。
感謝讀享一直以來讓「周易」做自己,盡情揮灑,幾年下來也產出幾本書供同學選擇。希望它帶給讀者的不只是整理,更是開啟思考個人意見的契機。預祝各位金榜題名,早點擺脫考試人生。
周易
2022年7月。炙熱的夏天
目錄
本書使用說明1
1刑法總則之重要爭點
Topic01不法構成要件1-2
壹、客觀不法構成要件1-2
爭點-實務與學說對於「因果關係」認定之差異1-2
爭點-何謂「反常因果歷程」?1-4
爭點-何謂「被害人自我負責」?1-5
貳、主觀不法構成要件1-6
爭點-「容任理論」的內涵1-6
Topic02阻卻違法事由1-7
壹、正當防衛1-7
一、成立前提:具備防衛情狀1-7
爭點-應否一律承認「心理安全感」之侵害適格?1-7
爭點-能否對「公共利益」主張正當防衛?1-8
爭點-對無責任能力人能否主張正當防衛?1-8
爭點-不法侵害現在性之認定標準1-9
爭點-現在vs.未來—預先防衛(預防性措施)1-11
爭點-現在vs.過去—兼論個別財產犯罪侵害終了之認定1-12
二、防衛行為1-13
爭點-防衛行為必要性之認定1-13
爭點-學說承認之「社會倫理限制」類型1-14
三、防衛意思1-17
爭點-「互毆」雙方能否主張正當防衛?1-17
貳、緊急避難1-18
一、成立前提:具備避難情狀1-18
爭點-危難之範圍認定—例示說vs.列舉說1-18
爭點-何謂「持續危險」?1-19
爭點-「自招危難」能否主張緊急避難?1-19
二、避難行為1-21
爭點-「不得已」之判斷1-21
爭點-利益衡量之判斷標準1-21
爭點-強制性緊急避難1-22
Topic03罪責1-25
壹、原因自由行為1-25
爭點-原因自由行為之認定方式1-25
貳、寬恕罪責事由1-29
爭點-延展型防衛過當(擴張性防衛過當)1-29
爭點-避難過當之認定標準1-31
Topic04犯罪行為階段1-33
壹、預備犯1-33
爭點-如何劃定可罰的預備行為?1-33
貳、著手1-34
爭點-常見的著手理論1-34
參、不能未遂1-35
爭點-何謂「行為無危險」?1-35
肆、中止/準中止未遂1-40
一、消極要件:犯罪仍有可能既遂1-40
爭點-何謂「失敗未遂」?1-40
二、積極要件一:己意1-41
爭點-「己意」之內涵1-41
三、積極要件二:中止行為1-43
爭點-中止行為的認定,應採「主觀說」或「客觀說」?1-43
Topic05不純正不作為犯1-46
壹、作為vs.不作為1-46
爭點-如何區分作為與不作為?1-46
貳、保證人地位1-48
一、保護類型1-48
爭點-事實上自願承擔1-48
爭點-親密共同體1-49
爭點-危險共同體1-49
二、監督類型1-50
爭點-對於特定危險源之監督責任1-50
爭點-「危險前行為保證人地位」之相關爭議1-51
參、假設因果關係(準因果關係)1-53
爭點-何謂「假設因果關係(準因果關係)」?1-53
肆、犯罪參與1-54
爭點-不純正不作為參與之認定1-54
Topic06過失犯、加重結果犯1-58
壹、過失犯1-58
一、不法構成要件該當性1-58
爭點-近期實務對於過失犯不法構成要件之審查—採「客觀歸責理論」1-58
爭點-信賴原則1-59
爭點-義務違反關聯性1-61
爭點-風險升高理論1-61
二、違法性1-62
爭點-過失犯主張阻卻違法事由時,是否須存在主觀意思(如防衛意思)?1-62
三、罪責1-63
爭點-「超越承擔過失」之處理方式1-63
貳、加重結果犯1-63
一、基本行為1-64
爭點-包含既遂與未遂?1-64
二、加重結果1-65
爭點-何謂「能預見」?1-65
爭點-是否須符合過失犯之要件?1-66
三、因果關係1-67
爭點-如何認定因果關係?1-67
Topic07錯誤1-70
壹、構成要件錯誤1-70
一、客體錯誤1-70
爭點-客體錯誤之意義與法律效果1-70
二、打擊錯誤1-71
爭點-打擊錯誤之意義與法律效果1-71
爭點-打擊錯誤vs.擇一故意1-72
三、因果歷程錯誤1-72
爭點-單行為因果歷程錯誤—以「主觀歸責」為核心1-72
爭點-結果提前發生因果歷程錯誤之法律效果1-74
爭點-結果延後發生因果歷程錯誤之法律效果1-76
四、對於減輕構成要件之錯誤1-77
爭點-對於減輕構成要件的前提事實產生錯誤,應如何處理?1-77
五、構成要件選擇要素之錯誤1-78
爭點-當行為人對於「構成要件選擇要素」發生錯誤時,其法律效果如何?1-78
六、雙重/多重錯誤1-79
貳、禁止錯誤1-80
爭點-禁止錯誤之類型與法律效果1-80
參、空白構成要件錯誤1-81
爭點-對於空白規範發生之錯誤,應如何處理?1-81
肆、容許構成要件錯誤1-82
爭點-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之法律效果1-83
Topic08犯罪參與1-85
壹、間接正犯1-85
爭點-間接正犯之成立依據—兼論「正犯後正犯」1-85
爭點-間接正犯與教唆犯之區別1-88
貳、共同正犯1-89
一、成立要件1-89
爭點-共同行為決意於著手實行後才形成—相續共同正犯之問題1-89
爭點-相續共同正犯之判斷難題—以強盜罪為例1-90
爭點-共同正犯逾越(過剩)1-91
爭點-共同正犯脫離1-92
爭點-僅參與謀議(預備)階段之人,對於犯罪計畫有無行為分擔?—共謀共同正犯之問題1-97
爭點-把風、接應行為,能否作為行為分擔之一環?1-98
爭點-是否承認「擇一共同正犯」(alternativeMittäterschaft)?1-98
二、其他重點1-100
爭點-共同正犯與加重結果犯1-100
參、教唆犯1-101
爭點-正犯發生等價客體錯誤,是否影響教唆犯之刑責?1-101
肆、幫助犯1-103
爭點-幫助行為與正犯主行為因果關係之認定1-103
爭點-中性幫助(中性行為)1-105
伍、正共犯與身分犯1-106
爭點-刑法第31條第1、2項之適用1-106
Topic09競合1-108
壹、法條競合1-108
爭點-法條競合之吸收關係1-108
爭點-如何區分「法條競合」與「想像競合」?1-109
貳、想像競合1-110
爭點-刑法廢除牽連犯後對想像競合「一行為」認定之影響1-110
爭點-「夾結原則」及其限制1-111
爭點-殺人罪未遂犯與傷害罪既遂犯之競合1-112
Topic10沒收1-113
壹、犯罪物沒收1-113
一、「犯罪物」之認定1-113
爭點-如何判斷「違禁」?—「相對性違禁物」之概念1-113
爭點-何謂「『供』犯罪所用之物」?—犯罪工具採「專供說」?1-114
爭點-「犯罪工具」與「關聯客體」之區別1-115
二、對「犯罪行為人」沒收犯罪物1-117
爭點-如何對犯罪行為人沒收犯罪物?—從連帶沒收走向「所有權/事實上處分權」之沒收1-117
貳、犯罪所得沒收1-118
一、規範意義1-118
爭點-犯罪所得沒收之立法目的1-118
二、何謂「犯罪所得」?1-118
爭點-「犯罪所得」之認定1-118
三、如何沒收犯罪所得?1-119
爭點-沒收犯罪所得之方法1-119
四、沒收對象之認定1-120
爭點-「共同沒收」之要件1-120
爭點-繼承型之犯罪所得沒收1-121
五、優先發還被害人原則(刑§38-1Ⅴ)1-122
爭點-優先發還被害人原則之規範意義與操作1-122
2刑法分則之重要爭點
Topic01生命、身體法益犯罪2-2
壹、殺人罪章2-2
爭點-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犯罪性質2-2
爭點-義憤殺人罪「義憤」之判斷2-2
爭點-生母殺嬰罪「不得已」事由之認定2-3
爭點-加工自殺罪「受囑託」之判斷2-4
貳、遺棄罪章2-5
爭點-有義務遺棄罪的行為主體範圍,能否擴張至(約略等同於)不純正不作為犯保證人地位之範圍?2-5
爭點-有義務遺棄罪的「遺棄」行為之意義為何?2-5
爭點-有義務遺棄罪之性質—抽象危險犯?具體危險犯?2-6
爭點-如何認定有義務遺棄罪之故意?2-7
參、傷害罪章2-7
爭點-何謂「傷害結果」?2-7
爭點-何謂「重傷害」?2-8
爭點-刑法第280條vs.刑法第281條2-9
肆、墮胎罪章2-10
爭點-何謂「墮胎」?—兼論墮胎既遂之認定2-10
爭點-「懷胎婦女」身分要素之定性2-11
Topic02自由、性自主犯罪2-12
壹、妨害自由犯罪2-12
一、強制罪2-12
爭點-本罪「強暴」概念為何?2-12
爭點-「可非難性」之審查2-14
二、剝奪行動自由罪2-15
爭點-何謂「剝奪」?2-15
三、侵入住居罪2-15
爭點-如有複數住居權人均有同意權,此時以誰的同意為準?2-15
爭點-行為人施用詐術得屋主同意後進入其宅,該同意是否有效?2-16
貳、妨害性自主犯罪2-17
一、核心爭議:「違反意願」之解釋2-17
爭點-何謂「違反意願」?2-17
爭點-「施用詐術」是否屬於「違反意願」?2-23
爭點-強制猥褻罪之結構與內涵2-26
爭點-如何理解強制猥褻罪「猥褻」概念?2-27
二、加重強制性交猥褻罪2-28
爭點-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1款「二人以上」之解釋2-28
爭點-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vs.刑法第227條2-29
爭點-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4款著手之認定2-32
爭點-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9款之適用2-32
三、乘機性交猥褻罪2-33
爭點-如何認定刑法第225條之利用行為?2-33
四、對幼年人性交猥褻罪2-33
爭點-本罪的保護法益為何?2-33
爭點-本罪年齡之性質2-34
爭點-本罪與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之競合關係2-34
五、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2-37
爭點-如何解釋本罪之「利用權勢或機會」?2-37
Topic03名譽、隱私犯罪2-40
壹、名譽犯罪2-40
爭點-侮辱vs.誹謗2-40
爭點-刑法第310條第3項「能證明其為真實」之意義2-41
爭點-刑法第311條能否適用於公然侮辱罪?2-42
貳、隱私犯罪2-43
爭點-刑法第315條之1、刑法第315條之2的成罪結構2-43
爭點-刑法第315條之1所稱「工具」、「設備」,其意義為何?2-44
爭點-行為人擅自在他人使用之交通工具上安裝GPS,以窺探其位置與行蹤,該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無故竊錄罪?2-45
爭點-刑法第315條之1「竊錄」之意義2-47
Topic04財產犯罪2-49
壹、個別財產犯罪2-49
一、竊盜罪2-49
爭點-何謂「竊取行為」?2-49
爭點-竊盜罪vs.搶奪罪2-52
爭點-債權人擅自取走債務人之財物以實現債權,是否具有不法意圖?2-53
爭點-所有意圖之意義及其對象2-54
爭點-擄車勒贖之「擄車」行為,是否構成竊盜罪?—兼論所有意圖之排除意思2-56
二、加重竊盜罪2-58
爭點-何謂「攜帶兇器」?2-58
爭點-「結夥三人」犯竊盜罪之不法內涵2-60
三、強盜罪2-61
爭點-本罪之客體是否包含「價值輕微之財物」?2-61
爭點-「目的連結」能否以「不作為強暴」的情形為之?—兼論是否承認「不作為強盜」2-62
爭點-如何認定「至使不能抗拒」?2-63
爭點-轉念強盜(化偷為強盜、竊盜犯意變更為強盜犯意)2-64
四、準強盜罪2-66
爭點-本罪之罪質為何?2-66
爭點-竊盜或搶奪之既未遂2-67
爭點-何謂「當場」?2-68
爭點-強暴、脅迫「難以抗拒」之認定2-68
爭點-行為人當場施以強暴、脅迫時,主觀上是否須出於「防護贓物意圖」?2-69
爭點-準強盜罪既遂標準2-70
五、強盜罪結合犯2-72
爭點-是否包含「準強盜罪」?2-72
爭點-是否包含既遂犯與未遂犯?2-73
爭點-如有數個相結合之罪,基礎犯罪應與何種相結合之罪結合?2-74
爭點-是否須出於一個預定計畫為必要?2-75
六、侵占犯罪2-76
爭點-何謂「侵占」?2-76
爭點-自己持有他人之物之原因為何?若行為人基於不法之原因而持有他人之物(例如犯竊盜罪取得贓物),是否另成立侵占罪?2-77
爭點-業務侵占罪之「雙重身分犯」2-78
貳、整體財產犯罪2-79
一、詐欺罪2-79
爭點-何謂「施用詐術」?2-79
爭點-何謂「陷於錯誤」?2-80
爭點-詐欺罪之核心概念—財產處分2-80
爭點-竊盜罪vs.詐欺罪—詐術式竊盜2-81
爭點-三角詐欺2-82
二、加重詐欺罪2-83
爭點-本款之「政府機關」、「公務員」,所指為何?2-83
爭點-本款之犯罪性質2-84
爭點-是否如同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結夥三人」一般,限於「在場」之人始能計入?2-85
爭點-本款之人數是否包含「幫助犯」?2-85
爭點-何謂「對公眾散布」?2-86
爭點-加重詐欺罪與恐嚇取財罪之競合2-87
三、類似詐欺犯罪2-88
爭點-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之「不正方法」,所指為何?2-88
四、背信罪2-90
爭點-何謂「背信」?2-90
爭點-何謂「為他人處理事務」?2-91
五、擄人勒贖罪2-92
爭點-擄人勒贖罪vs.強盜罪—三面關係與兩面關係之爭2-92
爭點-何謂「勒贖意圖」?2-93
爭點-本罪既遂之認定—於擄人行為完成時,抑或須取得贖金?2-94
爭點-刑法第347條第5項之「釋放」,是否須如中止犯般出於「己意」?2-94
Topic05公共安全犯罪2-96
壹、放火犯罪2-96
爭點-何謂「現有人所在」?建築物如何區別「現有人所在」或「現未有人所在」?2-96
爭點-何謂「燒燬」?2-97
貳、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2-98
爭點-併排競速飆車行為,是否屬於本罪之「他法」?2-98
爭點-本罪之限縮解釋—行為人須具有妨害交通手段意圖2-98
參、不能安全駕駛罪2-100
爭點-本罪「抽象危險犯」之性質與檢討2-100
爭點-何謂「駕駛」?2-101
爭點-本罪故意之認定2-103
爭點-不能安全駕駛罪與過失致死、致重傷、致輕傷等罪,應如何競合?於繼續行為中另犯他罪,構成行為單數(一行為)的要件為何?2-104
肆、交通事故逃逸罪2-106
爭點-本罪保護法益之爭2-106
爭點-無過失之意義為何?如何認定?2-108
爭點-「故意發生交通事故」能否該當「發生交通事故」之概念?2-109
伍、散布傳染病菌罪2-110
爭點-本罪之「他法」、「公共危險」所指為何?2-110
Topic06公共信用犯罪2-112
壹、偽變造之相關重點2-112
爭點-偽造文書主觀故意與錯誤之認定2-112
爭點-何謂「有形偽造」?何謂「無形偽造」?2-113
爭點-偽造vs.變造2-114
貳、偽造變造公文書罪2-114
爭點-本罪之公文書,所指為何?2-114
參、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2-115
爭點-本罪法定刑與刑法第210、211條相比較輕之原因2-115
肆、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2-116
爭點-本罪之規範目的為何?2-116
爭點-本罪須「公務員欠缺實質審查權限」才能構成?2-116
Topic07執行職務公正信賴犯罪2-118
爭點-賄賂罪「職務行為」之認定2-118
爭點-對價關係於近期實務之認定2-120
爭點-行賄者先行餽贈以「打點關係」,但當下與受賄者未有不法約定,是否成立賄賂罪?2-120
爭點-圖利罪不法利益之認定—以近期大法庭裁定為核心2-121
爭點-地方議會議員投票選舉正副議長時亮票,是否構成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2-123
Topic08妨害投票結果與秩序犯罪2-125
壹、投票行賄、受賄罪2-125
爭點-何謂「有投票權之人」?2-125
貳、虛遷戶籍投票罪2-127
爭點-家庭成員(配偶、親子間)顧及特殊親情而虛遷戶籍投票,是否具可罰性?2-127
爭點-本罪既未遂之認定2-128
爭點-本罪能否類推適用刑法第167條之規定?2-129
參、聚眾施強暴脅迫罪2-130
爭點-本罪修法後之檢討2-130
Topic09妨害公權力與刑事司法權正確行使犯罪2-132
壹、藏匿、頂替犯人罪2-132
爭點-本罪之「犯人」所指為何?2-132
爭點-倘若行為人能阻卻違法或阻卻罪責,是否仍屬本罪之「犯人」?2-133
爭點-犯人藏匿或自行隱避自己不罰的理由為何?2-133
爭點-犯人教唆他人藏匿或頂替自己不罰的理由為何?2-133
貳、湮滅刑事證據罪2-134
爭點-如何判斷「刑事被告案件」?2-134
爭點-本罪之犯罪參與(以教唆犯為例)2-135
參、偽證罪2-137
爭點-何謂「虛偽陳述」?其認定標準為何?2-137
爭點-「具結」之定位2-137
爭點-行為人於不同審級作數次偽證,應如何計算罪數?2-138
肆、誣告罪、準誣告罪2-139
爭點-條文所稱「刑事處分」,是否僅限於「刑罰」,而不及於保安處分?2-139